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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知情的债务如何认定

冯** 辽宁-本溪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3.28 12:01:25 314人阅读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知情的债务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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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口子结婚过日子的这段时间里,要是其中一方不知道的债务,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好比说啊,要是这债务压根没用到家里的柴米油盐、没用于一起做生意或者搞生产经营啥的,而且另外那一方也没在借条或者其他写着债务的东西上签过字,也没明确表示过认可,那通常就可以认定这是个人的债务了,得由借钱的那一方自己一个人扛着。

不过,如果有特别确凿的证据能证明这债务是用来夫妻一起过日子的,就像买个大冰箱、大电视之类的家庭大件物品,就算另外那一方一开始不知道,也有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那这时候两口子就得一起承担了。

所以啊,最重要的就是得好好审查这债务到底是用来干啥的,还有另外那一方有没有和借钱的人一起去借这个债的意思之类的这些因素。总而言之,得把各个方面的情况都综合起来考虑,这样才能准确地认定在婚姻存续期间,那一方不知道的债务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就像是法官断案一样,得把这些细节都弄清楚了,才能给出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

2025-03-28 14:4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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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所背负的债务,通常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加以认定。倘若此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亦或是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另一方并未在诸如借条等相关的债务凭证上进行签字,亦或是作出认可、追认的表示,那么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认定为个人债务,此债务应由举债的那一方独自承担。

然而,倘若存在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比如购置家庭中的大型物品等,即便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晓,这种情况下,该债务也有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双方就需要共同承担这一债务。

具体而言,审查债务的用途是极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只有确切了解债务的实际用途,才能更好地判断其性质。同时,另一方是否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若能证明另一方在主观上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愿,那么该债务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在认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知情的债务性质时,必须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情况,不能仅仅依据一方是否知晓来简单判断,而要通过对债务用途、双方合意等因素的细致分析,来准确地确定债务的性质,以维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5-03-28 14:0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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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持续的过程中,当一方对某笔债务并不知晓时,通常得依据具体情形来加以认定。倘若这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另一方也没有在借条这类债务凭证上签字,或者没有做出予以追认的表示,一般就可以将其认定为个人债务,由负债的那一方独自来承担。然而,要是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就像购买家庭中的大件物品等情况,即便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晓,也有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双方就需要共同承担。因此,关键之处就在于对债务的用途进行审查,同时还要看另一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意愿等这些因素。总之,必须综合多方面的情况,才能够准确地认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知情的债务的性质。

2025-03-28 13:1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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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持续的这段时间里,有一方并不知晓的债务,通常得依据具体的情形去认定。要是这债务压根儿就没用到家庭一起的生活当中,也没用于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另外那一方,既没有在借条这类债务凭证上签字,也没有做出任何认可、追认的表示,一般来讲就可以判定为是个人的债务了,那自然就由举债的那一方自己去承担了。不过,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这债务是用来夫妻共同生活的,就像购买家里的那些大件物品之类的情况,即便另外一方事先并不知情,那也有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双方就都需要一起承担了。所以,关键之处就在于仔细审查债务的实际用途,还有另外那一方是否有一起举债的意愿等这些因素。总而言之,一定要全面地综合考虑多方面的情况,这样才能准确地认定在婚姻存续期间,那一方不知情的债务到底属于哪种性质。

2025-03-28 12:5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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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结婚之后,要是其中一方不知道的债务,得根据具体的情形来确定。要是这债务压根没用到家庭一起生活或者一起搞生产经营上,并且另外那一方也没在借条之类的债务凭证上签字,也没做出认可的表示,通常就可以认定是个人的债务了,得由借钱的那一方自己去承担。不过,如果有很明确的证据能证明这债务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里的,像买家里的大件东西之类的,就算另外那一方不知道,也有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那双方就得一起承担了。所以,最重要的就是审查债务到底是用来干啥的,还有另外那一方有没有一起借钱的意愿等这些因素。总之,得把多方面的情况都综合起来,这样才能准确地认定在婚姻存续期间那一方不知道的债务到底是什么性质的。

2025-03-28 12:28:32 回复

【法律意见】共同债务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共同债务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非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四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四种为兜底条款)。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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