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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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网络开设赌场罪中,拉会员的代理虽未直接组织赌场运营,但为赌场招揽人员,扩大参赌规模,对赌场的运营和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共犯。
(2)对于此类代理的量刑,拉会员数量是重要考量因素。数量越多,表明其对赌场扩张贡献越大,罪责越重。
(3)赌资数额体现犯罪行为的经济规模和社会危害程度。赌资越大,对社会经济秩序破坏越严重,量刑也会加重。
(4)违法所得反映代理从犯罪行为中获取的利益,获利越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越大。
提醒:
参与网络开设赌场相关行为风险极大。若涉及拉会员代理行为,建议尽早咨询律师分析法律后果。
在网络开设赌场罪中,仅作为拉会员的代理确实构成该罪共犯。这是因为其拉会员的行为为赌场运营提供了人员基础,对赌场的运作起到了推动作用,符合共犯构成要件。
针对此情况的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全面细致审查拉会员代理的相关证据。详细统计拉会员数量,精确核算涉及赌资数额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确保对其量刑精准恰当。
2.对于辩护方来说,若代理拉会员数量少、赌资不大且获利不多,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从这些情节较轻方面进行有效辩护,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如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
3.从预防角度,网络平台应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此类拉会员行为,防止网络赌博活动蔓延,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
结论:
网络开设赌场罪中仅作为拉会员的代理也构成该罪共犯,具体量刑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法律解析:
在网络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里,即使只是承担拉会员的代理角色,同样会被认定构成此罪的共犯。依据刑法,犯网络开设赌场罪,通常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拉会员的代理量刑,会综合考量拉会员数量、赌资数额、违法所得等。若相关情节较轻,可能在五年以下量刑,甚至有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等从轻处罚情况;情节严重则会面临更重刑罚。网络赌博危害极大,破坏社会秩序和家庭稳定。如果遇到涉及网络开设赌场罪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一)对于仅作为拉会员的代理,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这在量刑时会被视为从轻情节。
(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有助于争取从轻处罚。
(三)可以收集并提供自己拉会员数量少、涉及赌资不大、获利不多等相关证据,证明自身情节相对较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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