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潮州法律咨询 > 潮州经营管理法律咨询 > 共同共有但未出资会怎样处理

共同共有但未出资会怎样处理

李** 广东-潮州 经营管理咨询 2025.03.29 01:40:38 322人阅读

共同共有但未出资会怎样处理

其他人都在看:
潮州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潮州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对于可能参与共同共有的情况,要明确彼此间是否存在共同关系,比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这是构成共同共有的基础。

(二)在共同共有关系建立时,若条件允许,最好就出资及份额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避免后面纠纷。

(三)若发现有共有人未出资,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其他共有人可协商沟通,看是否能解决该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体现了对共同共有关系认定及相关情况处理的原则,在处理共同共有事务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025-03-29 06:03:11 回复
咨询我

1.共同共有呢,就是俩或俩以上的人,因特定关系,对财产不分份额一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看出资确定关系。
在共同共有关系成立后,没人出资,没特别约定时,不影响共有人身份。

2.共有关系结束分割财产时,会综合考量。没出资且对财产形成无贡献,分割可能少分。

要是共有人事先有出资及份额约定,就按约定办。

3.因没出资让其他共有人有损失,其他人能要求其赔偿。

2025-03-29 05:50:26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在共同共有关系中,未出资不必然影响共有人身份,但分割财产时或有不同,有约定按约定,造成他人损失需担责。
法律解析:
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不以出资确定共有关系。产生后有人未出资,无特别约定时,其共有人身份不受影响。这是因为共同共有的本质强调的是共同关系而非出资。然而在共有关系终止分割财产时,情况不同。若未出资对共有财产形成无贡献,分割可能少分,这是对公平原则的体现。若共有人间有出资及份额约定,依约定处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若因未出资使其他共有人受损,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保障共有人合法权益。生活中遇到类似共同共有纠纷,不要慌乱,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专业律师能依据具体情况,为你提供准确法律建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9 04:57:44 回复
咨询我

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对财产不分份额共有,不以出资确定共有关系。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共有人因特定关系而产生的平等权利与义务。

在具体处理上:
1.共同共有关系产生后,无特别约定时,未出资不影响共有人身份。这体现了共同共有对共同关系的重视,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
2.共有关系终止分割财产时,若未出资对共有财产形成无贡献,可能适当少分。这样既考虑了公平原则,又兼顾对财产形成有贡献的共有人权益。
3.若共有人事先有出资及份额约定,依约定处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共有人按约定分配财产的预期。
4.因未出资致其他共有人损失,其他共有人有权要求赔偿。通过责任追究,保护共有人合法权益,维护共有关系公平。

2025-03-29 03:42:12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产生,不以出资确定共有关系,只要存在共同关系,即便有人未出资,在无特别约定时,也不影响其成为共同共有人。
(2)共有关系终止分割财产时,若未出资者对共有财产形成无贡献,分割时可能少分。这是考虑公平原则,对有贡献者的合理保护。
(3)共有人之间有关于出资及份额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4)因未出资致使其他共有人遭受损失,其他共有人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涉及共同共有关系,建议共有人事先明确出资及份额等约定,避免后面纠纷。

2025-03-29 03:11:2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在日本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共同正犯分为实行共同正犯和共谋共同正犯。实行共同正犯是指行为人亲自参与实行犯罪行为的共同正犯,包括参与实行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正犯(如参与实行罪的杀害行为、罪的强制行为或奸淫行为)和参与实行构成要件以外行为的共同正犯(如实施为杀害实行行为者现场把风、为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者接应的行为);共谋共同正犯是指行为人并未亲自参与实行犯罪行为的共同正犯。但实际上,“共谋”一词无非是“意思联络”之意,不论何种共同正犯,都不可能不是“共谋”的。共同正犯之成立除具有共同行为之实施外,尚须各个正犯间之共谋合意,无论实行之共同正犯,抑或共谋之共同正犯,均须具共谋之主观要件,始能成立共同正犯。故严格言之,实行之共犯亦为一种“共谋”之共同正犯。从我国刑法理论来看,仅有共谋而未有实行行为者,与实施实行行为者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那么,共谋而未实行者是否可以成立实行犯的共犯呢例如,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丙,相约翌晨到丙家共同下手将丙杀死,甲如期到丙家,而乙未去,甲一人便将丙杀死。甲、乙二人是否成立共犯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甲、乙虽然都有杀丙的故意,但二人缺乏共同的行为,因而甲、乙二人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甲单独构成既遂罪,乙参与了密谋,只应对的预备行为负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共谋是共同犯罪行为,参与共谋即使未实行也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而犯罪的预备和犯罪的实行是两个紧密相连的阶段,共谋属于犯罪预备,不能把犯罪的预备同犯罪的实行之间的密切联系割裂开来,而把甲、乙二人共谋杀丙的行为视为与甲单独杀死丙这一犯罪活动的全过程无关的、以外的行为。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是:共谋本身是一种行为,即犯罪的预备行为,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犯意表示;即使参与共谋者事后未实施实行行为,其与事后实施实行行为者之间亦具备了共同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之条件。退一步讲,即使数人共谋犯罪而均未实行,数人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更何况数人中一部分人仅参与共谋、其余人既共谋又实行的情况。那种认为仅参与共谋者与实行行为者之间缺乏共同犯罪行为的观点,忽视了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同质性,也忽视了仅参与共谋者与实行行为者行为之间的协同性、关联性。实际上,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不在于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的不同,而在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构成要件的要素有所不同。在上例中,甲、乙二人既然共谋杀害丙,就不仅仅是有的意思联络了,而是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了。在共谋的前提下,甲继而实施了的实行行为,使共谋的内容得以实现,进一步表明甲、乙二人之间存在共同犯罪行为。认为甲、乙二人都构成罪,但认为甲的行为单独构成罪既遂,而乙只对预备负责,否认他们之间成立共同犯罪,这种观点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在承认仅参与共谋而未实行者可以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尚有两点需要说明:(1)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如果仅仅参与共谋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此时,仅仅参与共谋者与事后又实施实行行为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2)对于仅仅参与共谋而未实行者,应视具体情况按照既遂犯或未遂犯、预备犯、中止犯处罚;在共谋者均未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各共犯人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各共犯人都是预备犯;如果各共犯人均自动放弃继续犯罪而使犯罪行为停止在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各共犯人都是中止犯;如果部分共犯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另一部分共犯人自动放弃继续犯罪而使犯罪行为停止在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前者按预备犯处罚,后者按中止犯处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在日本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共同正犯分为实行共同正犯和共谋共同正犯。实行共同正犯是指行为人亲自参与实行犯罪行为的共同正犯,包括参与实行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正犯(如参与实行罪的杀害行为、罪的强制行为或奸淫行为)和参与实行构成要件以外行为的共同正犯(如实施为杀害实行行为者现场把风、为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者接应的行为);共谋共同正犯是指行为人并未亲自参与实行犯罪行为的共同正犯。但实际上,“共谋”一词无非是“意思联络”之意,不论何种共同正犯,都不可能不是“共谋”的。共同正犯之成立除具有共同行为之实施外,尚须各个正犯间之共谋合意,无论实行之共同正犯,抑或共谋之共同正犯,均须具共谋之主观要件,始能成立共同正犯。故严格言之,实行之共犯亦为一种“共谋”之共同正犯。从我国刑法理论来看,仅有共谋而未有实行行为者,与实施实行行为者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那么,共谋而未实行者是否可以成立实行犯的共犯呢例如,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丙,相约翌晨到丙家共同下手将丙杀死,甲如期到丙家,而乙未去,甲一人便将丙杀死。甲、乙二人是否成立共犯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甲、乙虽然都有杀丙的故意,但二人缺乏共同的行为,因而甲、乙二人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甲单独构成既遂罪,乙参与了密谋,只应对的预备行为负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共谋是共同犯罪行为,参与共谋即使未实行也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而犯罪的预备和犯罪的实行是两个紧密相连的阶段,共谋属于犯罪预备,不能把犯罪的预备同犯罪的实行之间的密切联系割裂开来,而把甲、乙二人共谋杀丙的行为视为与甲单独杀死丙这一犯罪活动的全过程无关的、以外的行为。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是:共谋本身是一种行为,即犯罪的预备行为,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犯意表示;即使参与共谋者事后未实施实行行为,其与事后实施实行行为者之间亦具备了共同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之条件。退一步讲,即使数人共谋犯罪而均未实行,数人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更何况数人中一部分人仅参与共谋、其余人既共谋又实行的情况。那种认为仅参与共谋者与实行行为者之间缺乏共同犯罪行为的观点,忽视了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同质性,也忽视了仅参与共谋者与实行行为者行为之间的协同性、关联性。实际上,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不在于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的不同,而在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构成要件的要素有所不同。在上例中,甲、乙二人既然共谋杀害丙,就不仅仅是有的意思联络了,而是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了。在共谋的前提下,甲继而实施了的实行行为,使共谋的内容得以实现,进一步表明甲、乙二人之间存在共同犯罪行为。认为甲、乙二人都构成罪,但认为甲的行为单独构成罪既遂,而乙只对预备负责,否认他们之间成立共同犯罪,这种观点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在承认仅参与共谋而未实行者可以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尚有两点需要说明:(1)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如果仅仅参与共谋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此时,仅仅参与共谋者与事后又实施实行行为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2)对于仅仅参与共谋而未实行者,应视具体情况按照既遂犯或未遂犯、预备犯、中止犯处罚;在共谋者均未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各共犯人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各共犯人都是预备犯;如果各共犯人均自动放弃继续犯罪而使犯罪行为停止在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各共犯人都是中止犯;如果部分共犯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另一部分共犯人自动放弃继续犯罪而使犯罪行为停止在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前者按预备犯处罚,后者按中止犯处罚。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女方全额出资但是房产联名孩子未满周岁离婚时会怎么判

    专业解答您好,若房产是婚后购买,产权登记于夫妻两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时,对方没有重大过错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以平均分割为原则。而小孩未满一周岁,还在哺乳期内,一般判由女方取得抚养权。

    2024.08.30 1798阅读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
还有疑问?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3分钟快速回复!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