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面对股东出资不足情况时,可通过起诉相关主体维护自身权益。可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可起诉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他们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若董事、高管未尽职责致股东未出资,同样可起诉要求其担责。
为保障权益顺利实现,债权人起诉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股东出资不足以及公司无法完全清偿债务的事实,为诉讼提供有力支撑。
2.合理确定被告,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以及有责任的董事、高管列为共同被告,增加胜诉可能性和受偿机会。
3.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诉讼,确保自身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分析:
(1)当股东出资不足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该股东要就其未出资部分及相应利息承担责任。
(2)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出资不足股东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责任。
(3)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导致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起诉要求他们承担相应责任,以此来保障自身债权。
(4)债权人起诉时,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出资不足以及公司无法完全清偿债务等事实,证据充分才能在诉讼中获得支持。
提醒:
债权人起诉时应确保证据充分合法。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债权人遇到股东出资不足的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权:
1.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将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因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若董事、高管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导致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可起诉要求他们承担相应责任。
(二)起诉时要注意举证,需证明股东出资不足以及公司无法完全清偿债务等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可起诉以下主体:
1.未出资股东:没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的债务担责。
2.发起人: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可被列为共同被告。
3.董事、高管:若他们没尽到职责,导致股东没出资,债权人可要求其担责。
起诉时,债权人要证明股东出资不足和公司无法还清债务。
结论:
股东出资不足时,债权人可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以及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诉时需举证证明股东出资不足及公司无法完全清偿债务等事实。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公司法规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未出资股东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能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而若董事、高管因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导致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也可起诉要求他们承担相应责任。不过,债权人起诉时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出资不足以及公司无法完全清偿债务等情况。如果您在遇到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债权难以实现的情况,想进一步了解维权途径和具体操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包括我进行咨询。
专业解答针对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额出资的情况,债权人可依法追偿,对未支付资金引发的公司债务进行补充赔偿。在公司初创阶段,发起人与未尽股东职责的股东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扩资,相关董事会成员和高管因未尽忠诚勤勉义务导致资金短缺,交易伙伴可诉诸法律,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专业解答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股东会决议的通过人数应该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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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如果是在原有股东不变的情况下,变更法定代表人,那么需要注意的是,必须由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本人在相关变更证明文件上签字,比如: 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等; 2、如果是在转让股权,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变更法定代表人,那么一定要确保股权转让的资金到位,同时还要确保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真实合法,签字真实。
律师解析 视决议事项而定。 (1)一般事项,章程优先,如果章程无规定,采取一般资本多数决,即半数以上表决权即可以通过。 如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分红方案,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若章程没有规定时,股东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通过。 (2)重大事项,绝对资本多数决,即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公司重大事项(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律师解析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时,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地位,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判定由名义股东承担股东责任。 判定哪个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以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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