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送货后签采购合同,是我们所不提倡的,合同是对整个交易行为的整体约束,事后补签就失去了前期合约的管理意义。希望还是改变这个习惯,“先小人后君子”,遵照约定处理会更能保障和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然,针对您问的“合同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分别要怎么定”的问题,从管理的严肃性角度,签订日期是不能造假的,合适签的,就写实际的签订日期,生效日期肯定是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开始,这样会规避合约之前权利义务的无约定导致的后义务和责任问题;从合同与业务的一致性上说,合同的签订日期应在交易开始前的日期,生效日期如上,依然是双方完整签署后生效。
先送货后签采购合同,是我们所不提倡的,合同是对整个交易行为的整体约束,事后补签就失去了前期合约的管理意义。希望还是改变这个习惯,“先小人后君子”,遵照约定处理会更能保障和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然,针对您问的“合同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分别要怎么定”的问题,从管理的严肃性角度,签订日期是不能造假的,合适签的,就写实际的签订日期,生效日期肯定是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开始,这样会规避合约之前权利义务的无约定导致的后义务和责任问题;从合同与业务的一致性上说,合同的签订日期应在交易开始前的日期,生效日期如上,依然是双方完整签署后生效。
首先,你们的合同中约定定金性质没有,如约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则你违约,定金不予退还。若没有此类约定,仅写了定金二字,是完全可以要回来的。
其次,你的假设不成立。法律规定没有你想象的那么大的漏洞,如何行为都应当有法定或合理期限的约束的。经过催促,你不交剩余房款则你违约,经催促拒不接受房屋过户,还是你违约。没那么多法律空子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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