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仅在借条签字且担保方式无约定或不明,按一般保证担责。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债前,担保人可拒担责。
(二)若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到期未履行,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担责。
(三)保证责任范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包含主债权及利息等费用。
(四)重视担保期限,未约定有法定规则确定,债权人在此期限主张自己的权利,担保人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光在借条上签字,责任得看情况。要是借条没说担保方式或者说得不明不白,那就按一般保证担责。一般保证时,没经过打官司或仲裁,也没对欠债人财产强制执行仍还不上钱前,担保人能拒绝给债主担责。
要是明确是连带责任保证,那债务到期欠债人没还钱,债主既能找欠债人,也能找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担责。
保证责任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等,有约定按约定。担保期限重要,没约定按法定,债主在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担保人就得担责。
结论:
担保人仅在借条上签字,责任认定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情况,且涉及责任范围与担保期限问题。
法律解析:
在借条对担保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一般保证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拒担责。若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担责。保证责任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利息等,有约定从约定。担保期限未约定时有法定规则,债权人在此期限主张自己的权利,担保人要担责。担保签字事不小,责任认定较复杂。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担保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清晰了解自身权利义务,维护合法权益。
担保人仅在借条上签字,其责任认定的确需视具体情形而定。在对担保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一般保证担责,此情形下,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前,担保人有拒绝担责的权利;而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时,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为保障各方权益,给出如下建议:
1.借贷双方和担保人应在借条中清晰明确地约定担保方式,避免产生争议。
2.详细约定保证责任范围,明确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等具体事项。
3.对担保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因未约定导致按法定规则确定期限,带来不确定性。
法律分析:
(1)担保人仅在借条上签字,担保方式未约定或不明时,按一般保证担责。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拒绝担责。这体现了一般保证中对担保人权利的保护,给予其先诉抗辩权。
(2)若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选择让债务人或担保人担责,这加大了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
(3)保证责任范围方面,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等,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则按法定。
(4)担保期限至关重要,未约定时有法定规则确定,债权人在此期限主张自己的权利,担保人需担责。
提醒:
签订借条时,无论是债权人还是担保人,都要明确担保方式、责任范围及担保期限等关键内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专业解答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章,即视为有效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独立书面协议或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只要债权人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即有效。即使未另行订立书面担保协议,只要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署并盖章,即应履行担保义务,对债务承担责任。
专业解答一般来说签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是在不知情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重大误解,可以依法起诉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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