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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生效后诉前保全可以解除吗

王** 上海-松江区 诉讼管辖咨询 2025.03.31 11:03:30 438人阅读

判决书生效后诉前保全可以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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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决书生效后,诉前保全通常可解除。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保全措施会依执行情况调整。
2. 一般而言,被保全人提供让法院认可的担保,或案件审理结果使保全必要性消失,法院可裁定解除诉前保全。
3. 比如,被保全人提供与保全标的等值的其他财产作担保,或判决结果显示被保全人无需担责,法院就会解除诉前保全,避免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影响。
4. 总之,判决书生效后诉前保全的解除要依具体情况而定,被保全人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并提供相应理由和担保等。

2025-03-31 16:1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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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生效后,通常可以解除诉前保全。一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保全措施可能会因执行情况而改变。一般来讲,如果被保全人提供了让法院认可的担保,或者案件审理结果让保全的必要性不复存在,法院就能裁定解除诉前保全。

像被保全人提供与保全标的等值的其他财产作担保,或者判决结果表明被保全人无需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解除诉前保全措施,避免对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总之,判决书生效后诉前保全的解除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理由和担保等。

2025-03-31 15:0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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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生效后,诉前保全通常具备解除的可能性。

当判决书生效且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保全措施会依执行情况而有所变动。通常而言,倘若被保全人能够提供令法院认可的担保,比如提供与保全标的等值的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又或者案件的审理结果表明保全已无必要,比如判决明确被保全人无需承担责任,那么法院便可裁定解除诉前保全。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对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总之,判决书生效后诉前保全的解除需综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被保全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理由以及担保等。

2025-03-31 14:10: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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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生效后诉前保全原则上可解除,进入执行程序时保全措施会根据情况调整,被保全人提供认可担保或审理结果使保全必要性消失,法院可裁定解除。
1.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会依情况变动。若被保全人提供等值其他财产担保,法院会考虑解除保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2. 当判决结果明确被保全人无需承担责任时,保全的必要性消失,法院会解除诉前保全措施,避免对被保全人造成不必要影响。
被保全人若认为诉前保全已无必要,可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并提供相应理由和担保等材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裁定。同时,法院在处理诉前保全解除事宜时,应严格依法依规,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2025-03-31 12:52: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可以申请房屋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就是将异议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亦即登记的公信力被暂时中断。由于异议登记使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异议登记的目的是对真正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保护。然而,“异议登记虽然可以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保护。但这种保护应当是临时性的。因为它同时也给不动产物权交易造成了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为使得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早日恢复正常,法律必须对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间做出限制”。因此,《物权法》在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由此可见,异议登记制度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同时,也敦促异议登记申请人积极地行使权利。异议登记申请人如果不在规定期间向人民提讼,说明申请人并不积极地行使权利。也违背了《物权法》规定异议登记的目的。申请人并非不积极地行使权利。且《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做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只是规定了:对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而对已经向人民提讼的,并未做出限制。一些业内人士担心:今后诉讼当事人可以不再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而改为异议登记。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不动产被人民法院查封以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就不能再处分该不动产而异议登记则并不是不能处分,在登记申请人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做出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后。仍然可以处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当事人是否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是由其自主决定的事。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认为采用异议登记难以控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的,就会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登记就能够保护其不动产权利的,就毋须申请财产保全。因此,在没有新的不同的规定前,判决已经生效的,当事人如果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财产保全:是指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保护性措施。是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一。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将驳回申请。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7.申请人提供担保。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二。财产保全的程序: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之前向受诉提出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同时申请也可以在以后申请。2.担保。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讼的等。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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