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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处理方式是什么

王** 山东-德州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4.04 03:04:58 456人阅读

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处理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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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债务人沟通,促使其自愿履行债务,由于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要求返还,所以可尝试说服债务人主动还钱。

(二)让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例如签订还款协议、出具还款承诺书,这样能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三)保留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证据,像用书面函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催款,以此证明积极主张债权,部分情况下或可视为对债权重新确认,不过要防止债务人以诉讼时效抗辩不还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025-04-04 08:5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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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超诉讼时效,实体权利仍在但会失胜诉权。可先和债务人沟通,若其自愿履行债务,之后不能再要求返还。

2.想办法让债务人同意履行,像签还款协议、出承诺书,这样能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3.保留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证据,如用书面函件、短信等催款,部分情况可视为重新确认债权。同时要防债务人以时效抗辩拒还。

2025-04-04 07:5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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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超诉讼时效实体权利仍在但丧失胜诉权,可通过与债务人沟通使其自愿履行、让其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保留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证据等方式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在实体上仍享有债权,但在诉讼中会丧失胜诉权。当出现这种情况,可采取一些有效措施。若与债务人沟通后,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由于诉讼时效届满后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债权人可顺利实现债权。若能让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像签订还款协议、出具还款承诺书,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债权人的权利能得到进一步保障。保留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证据,如书面函件、短信、微信催款记录,在部分情形下可视为对债权的确认。不过,整个过程中要留意避免债务人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如果大家在债权债务方面遇到此类复杂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有效的解决方案。

2025-04-04 06:5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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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会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仍在,可从三方面应对。
1.与债务人沟通促使其自愿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若债务人自愿履行,之后不能请求返还,所以友好沟通可能让债务人主动还款。
2.让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签订还款协议、出具还款承诺书等方式,一旦债务人作出此类表示,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债权人能获得更多主张债权的时间。
3.保留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证据。利用书面函件、短信、微信等催款,证明积极主张债权,部分情形可视为对债权的重新确认,但要留意防止债务人以诉讼时效抗辩拒绝还款。

2025-04-04 06:4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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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实体权利依然存在,然而会丧失胜诉权。此时与债务人沟通让其自愿履行债务是可行的,因为即便诉讼时效已过,债务人自愿履行后不能再请求返还。
(2)让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也很关键,像签订还款协议、出具还款承诺书等,这样会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给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新机会。
(3)保留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证据也必不可少,通过书面函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催款,能证明债权人一直在积极主张债权,部分情况下可能视为对债权的重新确认。

提醒:
在处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时,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债务人以诉讼时效抗辩拒绝还款,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2025-04-04 04:51:17 回复

解答如下,(dsbygoogle=widow.dsbygoogle||[]).push({});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诉讼时效的债权丧失了胜诉的权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实体上变成了自然债权,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确认时效。《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在现实市场经济中,公司发生兼并、合并、出卖、破产收购的情况很多,而债务人主动自愿履行债务的情况很少,按照法律规定来延续诉讼时效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根据法律规定,采用签订债务安排协议、贷款重组等方法恢复时效,或更新债权关系,降低资产的时效风险。1、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完毕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漏报的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可告知债权人另行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于出卖人或企业资产管理人未参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或者虽然公告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则由出卖人或者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通知》第10条规定:卖方隐瞒或遗漏原企业债务的,由卖方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实践中在债务人兼并、分立、重组时,可运用“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进行超诉讼时效补救。但应注意及时了解债务人情况,及时申报债权,利用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对超时效债权督促当地政府召集改制各方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安排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保证人的对原债权、债务关系重新担保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从而达到超诉讼时效补救、保全债权的目的。2、让债务人在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或盖章,保证人并不能因此承担保证责任,只有保证人对重新确认的债务重新承担保证责任有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才能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应注意签字人应是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办理这项业务的代理人,其他人签字都可能导致不受法律保护,或为债务人抗辩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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