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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免费出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李** 山西-晋中 合同终止咨询 2018.03.11 16:46:09 11人阅读

家里有一个房子空闲了,但是为了照顾一些打工的人,所以免费出租,请问免费出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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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的免费出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问题,要分情况: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租赁物有瑕疵(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出租人不及时维修保养租赁物等非承租人过错行为影响承租人正常支付租金的事由。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则属于违约行为。
2)、经出租人催告,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故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在该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这里所说的“合理期限”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出租人来确定,但不宜太短,也不宜太长。

2018-03-11 16:5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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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费出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要看情况来确定,根据《合同法》规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
1、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不正确使用租赁物使之损失,属于承租人严重违约行为,为了保护自己财产安全,出租人应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双方的租赁关系。
2、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径行转租,这属于出租人同意;合同未约定转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成立后要转租,则必须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单方终止租赁关系。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的,应负债务迟延履行的责任。获得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出租人出租的直接目的所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就会使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018-03-11 16:4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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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各地的政策主要有两方面。 1.对国有资产类用房的承租人直接减免房租。减免的条件有: (1)多数地区要求承租人为中小企业;部分地区对企业所在行业有限制,如河北省减免房租的政策面向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广西省面向商贸服务企业; (2)租赁房产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北京市表述为国有企业房产,上海市表述为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 (3)个别地区还需要其他条件,如北京市要求承租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才可以减免房租;广东省的房租减免政策适用于受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 各省市对满足条件的企业给予的房租减免幅度各有不同,减免1-3个月租金的居多。减免力度最大的是湖北省,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 2.鼓励国有企业以外的业主减免房租,并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或其他政策支持。 北京、山东、湖北、福建等地在省政府或职能部门发布的政策中直接规定了政策支持的具体方式。如山东省规定,对在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以北京市为例: 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对在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鼓励在京企业参照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房租,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房租补贴。 对受影响严重或在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房屋租金等支持,支持比例上限由原50%提高至70%。 经认定属非国有资产的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新型冠状感染的期间对入驻中小微企业采取房租减免的,给予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房租总额30%的补贴,补贴周期为2020年2月1日至本市应急响应结束。

一般乙方是租客,也就是承租方,
免租期属于合同的一部分,
如果乙方违约应按合同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
同时免租期不再有效,
应按合同支付全额租金,
如乙方已经进场装修,
则应恢复房屋原样。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要注意给承租人预留合理期限。 对于房屋租赁,市场更强调意思自治,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通常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在房屋租赁过程中,通常存在以下情形:原先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继续履行原合同,但没有签订新的书面合同。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租赁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得以随时解除,但基于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则,解约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告知对方当事人。 虽然法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没有强制性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由于口头合同举证困难,在双方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故建议房屋租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将权利义务予以确定。 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仍继续使用房屋、交纳租金的,则认为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仍按照原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在合同到期后对合同主要条款,如租金、付款方式等进行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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