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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期限如何计算

易* 山东-济宁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04.07 16:13:44 494人阅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期限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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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要在现场调查开始的10天内,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是涉及交通肇事逃逸,会在找到肇事车辆和司机后的10天内制作。

2.如果需要检验、鉴定,要在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后的5天内制作认定书。

3.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以上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要重新委托。重新检验、鉴定只能一次,期限和前面规定一样。

2025-04-07 21:3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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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不同时间规定,一般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重新检验、鉴定经批准可进行一次,期限按规则计算。
法律解析: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同情形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有明确要求。正常情况按现场调查时间计算,逃逸案件以查获肇事方为节点,涉及检验鉴定的以结果确定时间计算,这是为了确保事故认定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重新检验、鉴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定救济途径,但为避免程序拖延,限制了次数。了解这些规定能让交通事故当事人清楚知晓自己案件的处理进度。如果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遇到相关疑问,不知如何应对,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4-07 20:3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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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明确时间规定。一般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若涉及检验、鉴定,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2.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重新委托,且重新检验、鉴定仅限一次,期限按上述规则算。
3.为保障认定工作规范高效,公安机关应严格遵循时间要求,加强内部监督。当事人要清楚自身权利,若对结果有异议及时按程序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4-07 20:2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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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确保及时对事故情况进行认定。
(2)针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需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的十日内制作认定书,保障受害者能及时获得事故认定结果。
(3)当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时,要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体现了在涉及专业鉴定时,认定书制作也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4)当事人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重新委托,但重新检验、鉴定仅有一次机会,且期限按上述规则执行。

提醒:当事人应留意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若对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要及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具体案情不同处理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7 18:4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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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普通事故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完成。
(二)涉及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
(三)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重新委托,且重新检验、鉴定只有一次机会,期限按上述规则算。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025-04-07 16:54:41 回复

对于工伤认定期限怎么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认定期限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一、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起算的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条所规定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事故伤害实际发生之日,而不仅仅是事故发生之日。从该条文的行文和立法本意看,着重点应在伤害事实的发生时间,而不是简单的事故发生时间。受伤害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实际伤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往往不一致,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一般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1、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具有一定的期和隐蔽性,在事故发生之时,并没有表现出来一定的伤害后果,经过一段时间,疾病发生病变或者加重才表现出受伤害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本着保护受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应以疾病发作并被医院确认的时间为实际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受害职工的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医院确诊的伤害结果确系因涉案工伤事故所致。2、在事故发生之日,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表现出一定的后果,但是随着治疗,疾病症状并没有减轻,反而加重。受害职工欲对加重后果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证明其加重后果是由事故引起。二、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性质是“申请时效”,而非“除斥期间”。有的学者认为,该申请时限是“除斥期间”,理由是期间的起算点是“发生之日”,而不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另外也没有规定申请期间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况,这些都符合除斥期间的特征。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除斥期间是相对于民法的形成权而言,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的后果,其权利消灭不仅是程序权利也包括实体权利。从《工伤保险条例》第17的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该条旨在促使用人单位积极申请工伤认定,但在另一方面说明了即使超过时间,劳动者并未丧失实体权利。另外,该条款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经社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以上两点,都不符合“除斥期间”的理论要件。从理论上分析,工伤伤害结果发生日即意味当事人必然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与民法的时效规定并不矛盾。在司法实务上,即便超过申请时限,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诉讼仍然会受理,江苏等地方在特定情况下,会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虽然对于工伤职工和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时,未规定该时限有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况,但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倾向认为是“时效”。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受伤职工和亲属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的现象是存在的,如企业向职工单方面的承诺“会全权负责赔偿”,企业欺骗职工已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必要的申报材料,职工在申报时相关材料未能邮寄送达目的地或途中遗失等等。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受伤职工的实体权利若因此彻底丧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悖于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工伤认定期限如何计算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及时要求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提出的,本人或近亲属也应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是否可以延长,法律无明文规定,但经过这个案件的审理,可以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义务对劳动者逾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原因进行调查,可以说从的角度来看,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是可以延长的。不过最终作出决定的是,有撤销其决定的权利,但并无代其作出决定的权利,故劳动者还是要在工伤后及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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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9 18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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