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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责任是必要共同诉讼吗

徐* 浙江-丽水 诉讼管辖咨询 2025.04.11 02:24:43 385人阅读

连带保证责任是必要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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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必要共同诉讼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需合一审理与判决。在连带保证里,债权人有多种起诉选择,单独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时,不构成共同诉讼。
(2)当债权人把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时,虽形成共同诉讼,但不一定是必要共同诉讼。因为必要共同诉讼强调诉讼标的的同一性和法院必须合一处理。
(3)在特定情形下,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存在共同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同一判决,涉及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就会成为必要共同诉讼。

提醒:
在连带保证纠纷中,债权人起诉方式不同,诉讼性质有别。建议当事人遇到此类情况咨询,以确定合适的诉讼策略。

2025-04-11 11:0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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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债权人而言,若想更高效解决纠纷,在明确债务人和保证人存在连带保证责任时,可综合考量两者履行能力,若认为一并起诉能保障权益实现,就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若觉得单独起诉一方更便捷,也可选择只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
(二)当涉及复杂的连带保证情况,债权人难以判断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时,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2025-04-11 09:2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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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保证责任不必然是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超两人,诉讼标的同一,法院要合一审理与判决。

2.连带保证中,债权人起诉方式多样,可单诉债务人、单诉保证人或两者同诉。若只诉一方,不构成共同诉讼。

3.两者同诉时形成共同诉讼,但不一定是必要共同诉讼。若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义务,法院须合并审理并统一判决,此时才是必要共同诉讼。

2025-04-11 07:2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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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连带保证责任不一定是必要共同诉讼。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必要共同诉讼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且诉讼标的同一,法院需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有多种起诉选择,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也可单独起诉保证人,还能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当债权人仅起诉一方时,不构成共同诉讼;即便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也不一定就是必要共同诉讼。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比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且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时,涉及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就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如果大家在连带保证责任等法律问题上有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随时愿意为大家解答法律难题。

2025-04-11 05:3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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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不一定会引发必要共同诉讼。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有多种起诉选择,既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也能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若只起诉一方,就不存在共同诉讼;即便将双方列为共同被告,也不必然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2.必要共同诉讼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且诉讼标的同一,法院需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只有当连带责任人的诉讼标的存在共同义务关系,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时,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3.建议债权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起诉方式,若想简化程序且证据充分,可单独起诉;若涉及复杂法律关系和责任认定,将连带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更有利于保障权益。同时,法院在审理时要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以确保案件公平高效处理。

2025-04-11 04:13:04 回复

您好,关于共同诉讼连带责任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共同诉讼连带责任是什么它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打个比方:人家欠你1W块钱,欠钱的人找了个人作为担保。那么这个担保人和欠钱的人之间就是连带责任(可以找其中一人还款,也可以同时找二个人还款,但不能超过1W的总和)当事人负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诉讼费的负担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分歧:1、由各连带责任人进行平摊;2、各连带责任人负连带责任;3、根据具体情况由主债务人承担。多数学者认为,负连带责任的人被共同,应连带承担由被告方负担的诉讼费,涉及保证合同的案件中保证合同对担保范围另有约定的除外。连带责任发生的原因有:1、法定连带责任,如个人合伙债务、企业法人联营的债务、代理上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等;2、意定连带之债,如约定连带保证等。对于法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被共同所应承担的诉讼费原则上应当由连带债务人连带负担。理由是:1、法律规定连带之债的基本出发点,其一是保护交易安全,其二是保护因不法侵害而受有损害的人的利益。基于此,法律强行加重债务人的义务。向连带债务人中的哪个或哪些债务人请求履行、请求其履行多大部分的债务,完全听任债权人的自由意思。从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被共同的连带债务人应连带负担由被告方负担的诉讼费。2、从诉讼费的起因看,连带责任人被共同所应承担的诉讼费,是因连带责任人均没有履行同一债务(属共同过错)所产生的费用,是因连带债务人共同负责的事由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3、从诉讼实务上看,在债权人连带债务人的诉讼中,对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一般不审理。对于共同被诉的诉讼费也难以在连带债务人间合理分摊。4、对于连带担保有关的诉讼费,担保法有较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债权人的诉讼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等。可见,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外,诉讼费属于保证的范围,连带保证人应对诉讼费负连带保证责任。

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可见,如果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就有权选择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债权人既可以以保证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以被保证人为被告起诉,还可以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起诉。但是,《民诉意见》第55条却规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可见,在这种情形下,似乎又未赋予权利人选择被告的权利。如果这样,显然又与民事实体法中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原理不一致了。所谓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是指诉讼标的的共同。正确理解诉讼标的共同有利于准确确定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标的共同,应是标的的同一,具体来说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审理和判决,当事人只能一同起诉或应诉,否则当事人将不适格;所以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人。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根据《民诉意见》,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但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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