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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起点怎么计算

张** 陕西-宝鸡 诉讼管辖咨询 2025.04.17 13:55:58 344人阅读

追诉时效起点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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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起点计算分两类:
一般情形,追诉期限从犯罪完成或停止时起算。像非法拘禁,拘禁结束算;盗窃则是财物脱离被害人掌控时算。

犯罪行为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开始算。连续犯如多次盗窃,以最后一次盗窃结束算;继续犯如非法持有毒品,持有状态结束时起算。

2025-04-17 18:4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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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追诉时效起点计算分两种,一般情况从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的犯罪之日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起点计算有其明确规则。一般情况下,犯罪之日即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为追诉期限起点,像非法拘禁罪以拘禁行为结束日起算,盗窃罪以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时起算。而当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时,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连续犯是基于同一或概括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且触犯同一罪名,如多次盗窃以最后一次盗窃结束日起算;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如非法持有毒品以持有状态结束时起算。若遇到追诉时效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04-17 16:5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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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诉时效起点计算区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的犯罪之日起算,如非法拘禁罪以拘禁行为结束之日、盗窃罪以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时开始计算。
2.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时,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犯基于同一或概括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且触犯同一罪名,像多次盗窃以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结束之日起算追诉时效。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如非法持有毒品,从持有状态结束时开始计算追诉时效。

建议司法人员准确认定犯罪类型,依据不同情形精准计算追诉时效。加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提升公众认知,避免因对追诉时效的误解产生法律纠纷。

2025-04-17 16:4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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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是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像非法拘禁罪,其追诉时效应从拘禁行为结束之日开始计算;盗窃罪则以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之时起算追诉时效。
(2)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时,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犯基于同一或概括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且触犯同一罪名,比如多次盗窃,追诉时效从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结束之日起算。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例如非法持有毒品,持有状态结束时开始计算追诉时效。

提醒:
追诉时效计算复杂,不同犯罪情况对应计算方式不同。建议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4-17 15: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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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犯罪类型:判断犯罪行为属于一般情况还是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对于一般犯罪,要确定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的时间点作为追诉起点,像非法拘禁罪看拘禁行为结束日,盗窃罪看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时。
(二)准确判断连续犯和继续犯:如果是连续犯,如多次盗窃,以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算追诉时效;若是继续犯,如非法持有毒品,以持有状态结束时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25-04-17 14:08:4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追诉是指针对一个罪名的追诉。根据罪行时间的长短追诉时效有5年、10年、15年、20年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延长的。所以,如果是数罪并罚的,每个罪名都需要单独计算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开始时开始计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数罪并罚针对的是同一犯罪分子同时犯两个及以上罪刑,将所犯罪行刑期合并计算的一种方法。《刑法》对数罪并罚最高刑期做详细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概念票据追索权(rightto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二、前提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三、时效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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