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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怎么执行的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首先会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告知其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若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法院可对其强制执行。若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停止执行该到期债权。若第三人部分承认债务,对无异议部分可执行。解决方案就是配合法院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关注第三人反应,适时提供证据促使执行顺利进行。
法院向其发送履行通知
需要了解一下详细情况
请说说你要咨询的具体法律问题。
这种情况一般是代位起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关于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精神,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但这里的“不能清偿债务”并不等同于破产还债程序中的不能清偿。而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而不能理解为呈连续状态的缺乏清偿能力。否则与《意见》的本意相违背,使被执行人的到期债不能及时得以执行,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关键,即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第三人对该项债务依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有向被执行人清偿的义务。不到期的债权,人民不能执行。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 3、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提出执行申请。有人认为,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不必一定通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执行,而可直接予以执行,理由是在《意见》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可依”,不是“必依”。如果狭义地理解为必须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作为对该第三人执行的提起,那就变成了而无实际意义,脱离了执行工作的实际,有悖于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首先就是人民应当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人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人民的工作应时刻贯穿“执法必严”的法制基本要求。 4、人民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对这一程序,《意见》第300条作了规定,但未明确规定要向第三人发出何种通知,在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有人认为,应当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因为第三人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人认为,应当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为第三人实际上也是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主体。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做法都是不足取的。 首先,关于“代为履行通知书”,是擅自制造的一个术语,在法律上是不规范的,也是极不严肃的,而且,“代为履行”这一提法本身也不科学。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本身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由于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才使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建立了联系,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是基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为履行,而是协助人民执行工作的一种行为。 其次,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作法也是不恰当的,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学理论,只有向被执行人才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而第三人是案外人,不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自然就不能称为被执行人,故也就不能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第三人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被执行人对其有到期债权,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法律规定,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有协助人民执行该项财产的义务,故人民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5、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有人认为,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务存有异议,人民应当对该异议予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应向其下达“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下达该通知书后,即可强制执行;对于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不能执行;对于双方没有结算的,要限期予以结算;对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进行结算的,可责令被执行人提讼或经有关部门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审查异议的做法是不恰当的,是违反法律精神的。 《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在第三人提出异议时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仍然予以执行,无疑是无视法律规定,随意扩大人民的职权。况且,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时人民予以审查,对异议不成立的,下达“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并予以强制执行,容易造成未审即判、审一案定案外案的不良后果。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其做法是不足取的。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提出异议,部分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对未提出异议部分予以执行。关于债权虽已到期,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尚未结算的,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执行,而不能在双方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责令被执行人提讼,因为诉权是每一个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该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有权提讼,也有权不提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人民都不能干涉。 6、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
专业解答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和数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超过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时间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专业解答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应按时履行法律文书中的义务。若未如期履行,法院将启动强制执行,包括查封银行账户、拍卖财产等。拒不执行者还可能面临行政罚款、司法拘留等严厉措施。请务必遵守法律,积极履行义务,以免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专业解答在强制执行到期债权时,需遵循债的代位权原理,确保满足条件: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有合法有效债权,被执行人无法履行债务,且第三方对到期债务无异议。 同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应足够清偿债权及执行费用,不得超标的额。超标的额部分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除非财产不可分割或无其他可执行财产。
专业解答收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后,可提出异议。需向执行法院递交书面抗辩意见,法院将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若异议理由充分,将裁定解除或修正原决定;否则,将驳回异议。请确保异议理由合理充分,以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解析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的司法解释指的是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如果存在“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三种情况则不能进行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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