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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迁入女方拆迁了有补偿吗

张* 黑龙江-伊春 补偿标准咨询 2025.04.18 16:40:57 348人阅读

男方迁入女方拆迁了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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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按人口补偿的情况下,男方应尽快确认自己是否已成为被拆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向当地村委会或相关部门咨询。若确认属于,积极关注补偿方案,按要求登记信息以获取相应补偿利益,如安置补助费等。
(二)在按房屋面积补偿时,男方要确定自己对被拆迁房屋是否有共有权。有共有权的,准备好证明材料争取基于房屋产权的补偿;若房屋为女方婚前财产且自己无共有权,关注因人口因素的安置相关补偿政策并及时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25-04-18 21: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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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迁入女方处后遇拆迁是否有补偿取决于当地拆迁政策,一般有按人口和按房屋面积两种补偿方式。
2.按人口补偿时,男方户口迁入成为被拆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会被纳入补偿范围,能获得安置补助费等相应补偿利益。
3.按房屋面积补偿时,补偿对象依据房屋所有权确定。若男方对被拆迁房屋有共有权,可获得基于房屋产权的补偿;若房屋是女方婚前财产且男方无共有权,难以基于房屋面积获补偿,但可能因人口因素获得部分安置相关补偿。
4.建议男方在遇到拆迁时,及时了解当地具体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明确自身权益。若对补偿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部门,维护合法权益。

2025-04-18 20:4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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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男方迁入女方处后遇拆迁是否有补偿,要结合当地拆迁政策判断,按人口补偿时一般有补偿,按房屋面积补偿则视男方对房屋有无共有权而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通常有按人口和按房屋面积两种方式。按人口补偿时,男方户口迁入成为被拆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被纳入补偿范围,能获得安置补助费等相应补偿利益。按房屋面积补偿时,补偿对象依据房屋所有权确定,男方对被拆迁房屋有共有权就能获得基于房屋产权的补偿;若房屋是女方婚前财产且男方无共有权,难以基于房屋面积获补偿,但可能因人口因素获部分安置相关补偿。若你在拆迁补偿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18 20:0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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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迁入女方处遇拆迁有无补偿,要看当地政策。拆迁补偿一般有按人口和按房屋面积两种方式。
2.按人口补偿时,男方户口迁入成为成员,通常会被纳入补偿范围,能拿到安置补助费等补偿。
3.按房屋面积补偿,补偿对象看房屋所有权。男方有共有权,可获产权补偿;房屋是女方婚前财产且男方无共有权,难获面积补偿,但可能因人口因素得安置补偿。

2025-04-18 19:2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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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男方迁入女方处后,拆迁补偿情况受当地政策影响。按人口补偿时,男方户口迁入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会被纳入补偿范围,可获得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利益。
(2)按房屋面积补偿,补偿对象依据房屋所有权确定。男方对被拆迁房屋有共有权,可获得基于房屋产权的补偿;若房屋是女方婚前财产且男方无共有权,难以基于房屋面积获补偿,但可能因人口因素得到部分安置相关补偿。

提醒:各地拆迁政策差异大,情况复杂,若对拆迁补偿权益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4-18 17:54:42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贺楠作为继承人,分家析产取得房产,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房产证,既是享受公民的民事权利,又是法律规定的房管部门应当履行的义务。房管部门登记机关相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言,具有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的义务,但这类的配合义务,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如果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本纠纷中,贺楠要求变更登记的行为并不属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故房管部门登记机构拒绝受理属于行政行为不当之举。鉴于上述情况,调委会调解员可以建议贺楠持有关登记手续再次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如房管部门仍拒绝且无明确答复,贺楠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房子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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