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的要求安排下转用工单位全资子公司直接用工,现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补偿金工龄应该合并计算吗?
[律师回复]补偿金工龄通常应该合并计算。依据如下:
- 法律规定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其他合理情形。
- 实际情形分析:劳务派遣工是在用工单位的要求安排下转用工单位全资子公司直接用工,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若原劳务派遣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工龄应当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