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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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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郭* 四川-泸州 家庭暴力咨询 2025.04.26 04:23:20 416人阅读

哪些情形不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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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还有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手段,对他人身体和精神进行侵害的行为。

一般来说,有几种情况通常不算家庭暴力。像偶尔发生的争吵、打闹,要是没给身体或精神留下持续的伤害,那就不算。家庭成员因为生活里的小事有点小摩擦,没到暴力那种程度,也不算。还有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当体罚,这也不算。

不过得留意,就算有些行为看着不像典型的暴力那么严重,但要是真给家庭成员带来了实际的身心伤害,那也可能被认定是家庭暴力。到底构不构成家庭暴力,得综合好多方面的因素,依靠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就好比不能光看表面现象,得深入分析各种情况,按照规定和证据说话,这样才能准确判断是不是家庭暴力。不然,要是判断错了,可能会对家庭关系产生不好的影响。

2025-04-26 10: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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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手段,对他人身体、精神等造成侵害的行为。不过,存在一些情形通常不被认定为家庭暴力:一是偶发性的争吵、打闹,若未对身体或精神造成持续性伤害;二是家庭成员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的轻微摩擦,未达暴力行为标准;三是出于教育目的,在合理限度内对未成年人实施的适当体罚。

需留意的是,即便某些行为看似未达典型暴力程度,但若给家庭成员带来了实际的身心伤害,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具体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依据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来判定。比如要审查行为的频率、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只有全面评估,才能准确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范畴,从而依法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2025-04-26 09:5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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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说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用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还有老是谩骂、恐吓等办法,对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侵害的行为。下面这些情况一般不算家庭暴力:一是偶尔吵吵架、打打闹闹,没给身体或精神留下持续的伤害;二是家庭成员因为生活小事有点小摩擦,没到暴力行为的那种程度;三是为了教育孩子,在合理范围内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度体罚。要注意,就算有些行为看起来没到典型暴力的程度,可要是给家庭成员带来了实际的身心伤害,也可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到底算不算家庭暴力,得综合好多方面因素,按照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2025-04-26 08:1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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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谩骂、恐吓等手段,对他人身体和精神造成侵害的行为。以下情况一般不算家庭暴力:
偶尔的争吵、打闹,没给身体或精神带来持续伤害。
家庭成员因生活琐事产生的小摩擦,没到暴力行为的程度。
出于教育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对未成年人适度体罚。

要注意,有些行为看似不像典型暴力,但给家庭成员造成实际身心伤害,也可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具体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定。

2025-04-26 07:2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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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有几种情形通常不算家庭暴力。一是偶发性的争吵、打闹,要是没对身体或精神造成持续伤害,那就不属于家庭暴力。二是家庭成员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的轻微摩擦,没达到暴力行为的程度,也不算。三是出于教育目的,在合理限度内对未成年人进行的适当体罚,同样不算。不过要留意,就算有些行为看着不像典型的暴力,可要是给家庭成员带来了实际的身心伤害,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具体构不构成家庭暴力,得综合多方面因素,按照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定。比如有这样一个情况,夫妻间偶尔有一次小争吵,互相推搡了一下,但没有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持续损伤,这种就不符合家庭暴力的认定。再比如,家长为了教育孩子,在合理范围内轻轻打了孩子一下屁股,这也不属于家庭暴力。总之,判断家庭暴力要全面考量各种因素。

2025-04-26 05:35:2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家庭暴力是怎样形成的?(一)封建思想影响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残余,并有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完全消失,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在我国一些农村仍然根深蒂固。这种夫权思想导致丈夫在家庭中的绝对地深入,包括对妻子的绝对支配。虽然法律上规定男女婚姻自由,包括离婚的自由,但是在一些封建思想比较严重的家庭,这种民主法制思想难以得到体现,离婚和结婚几乎成了男子的,而妇女在这方面的自由几乎非常少。另外还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对家庭的影响,这种观念包括妇道、贞操等对妇女的单方面的道德要求构成了强大的道德力量,迫使妇女忍辱负重,对丈夫百依百顺,被迫放弃与家庭暴力抗争的权利。二是传统的家庭财产的所有制度,尤其是房产的所有制度。尽管无论是当今法律制度本身还是在现代法制文明比较强盛的城市,夫妻财产地λ平等已经被公认,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地方,契约婚姻和婚后财产公证等一些现代文明的理念几乎是人们闻所未闻的。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的观念在一些地方仍然非常盛行,有的妇女还是像嫁妆一样作为一个特殊的财产许配给男方。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没有的财产,离婚之后,虽然能够分得一些,但是最起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却难以保障,即住房和耕地。笔者认为,这是导致一些妇女即便承受巨大的家庭暴力的折磨也不愿意离婚,或者在忍无可忍的时候采取自杀的方式结束婚姻悲剧的一个重要的原因。2.父权思想。封建遗留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的观念是导致一些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思想根源。包办婚姻中存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父母如果对子女的自由婚姻不满,就采取暴力的方式干涉婚姻,比如采取捆绑、殴打、禁闭等手段迫使子女就范。在这些家庭暴力中,往往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参与,如除了父母,还有兄弟姐妹叔伯等。3.重男轻女思想。这种思想至今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很有市场,不少人尤其是老人还都希望有一个孙子能够传宗接代,因此在一些地方尤其是以男子为主要劳动力的农村,生育男婴的妇女在家庭中的地λ往往要比生育妇婴的妇女高。这种思想导致的家庭暴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妻子由于没有生育男婴,而遭到丈夫的虐待。在一些地方,如果女方丧失生育能力,也会导致针对自己的歧视和家庭暴力。(2)出身的女婴没有获得与男婴同等的家庭待遇,甚至动辄遭到殴打。我们在刑事检察业务中,曾经遇到过一起家庭暴力致死女童案件。一名在京经商的外省市人员,逃避计划生育,在已经生育一名女儿的情况下,又生育一儿子。小儿子出生后,父母对女儿日渐冷落,稍有不顺心就对她进行殴打,结果将其殴打致死。4.望子成龙,棍棒教育。在中国的传统教育思想中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说法,这种思想体现了父母对子女成才的良好愿望。但是在这思想的支配下,父母往往会把自己年轻时没有实现的愿望强加到子女的身上,强化本人意志对子女意志的控制。在教育子女的行为上表现为苛刻、严厉,不考虑子女的承受力。当子女没有达到父母的要求时,父母就采取打骂的手段,也就产生了对子女的家庭暴力。(二)工作压力家庭往往被当作生活的避风港,人们可以在家庭中寻找安全感。但是激烈的社会竞争对家庭的冲击是巨大的,这种竞争使人们产生了失业恐惧症。当一个家庭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失业,家庭生活来源短缺时,家庭ì盾就显得异常突出,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的ì盾有可能随之加深。家庭压力过大,将有可能导致家庭暴力。(三)不良生活行为家庭成员的不良生活行为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一个主要原因。常见的不良生活行为包括:酗酒、吸毒、赌博等。一方面,这些不良的生活行为(恶习),容易使一个人心理畸变,变的性情暴戾、自私、缺乏爱心和责任感,在酗酒、吸毒和赌博的要求难以得到满足,或者受到来自家庭其他成员的干涉时,往往以其他家庭成员为对象,发泄不满,诸如采取殴打、虐待等暴力手段获得心理上的畸形满足。从司法实践中涉及的家庭暴力案件看,多数存在以上这些不良因素。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不良生活行为导致家庭暴力,久而久之,引发了对应的家庭暴力,既所ν的以暴制暴,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这种暴力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来制止甚至结束这种家庭暴力,而支撑这种暴力行为的是家庭正义感。我们在检察工作中就曾办理过一起父母杀死亲生儿子的案件,儿子长期吸毒,不仅导致倾家荡产,还经常打骂父母,父母迫于无奈,义愤杀子。(四)婚姻危机1.第三者插足。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暴力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这种暴力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生:(1)夫妻一方怀疑或发现另一方另有新欢时,试图采取暴力的方式让对方回心转意,或者以暴力的方式予以报复。除了男方对女方的家庭暴力比较普遍外,还有另外一种值得注意的情形,即虽然女方在体力方面处于劣势,但是在发现丈夫不忠的时候,往往也会采取警告甚至报复行动,比如乘丈夫不备实施暴力伤害行为,或者雇用杀手对丈夫采取暴力侵害,第二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屡屡发现。(2)插足的第三者教唆夫妻的一方对对方采取暴力手段,试图迫使对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甚至在威胁不成时,采取极端手段致对方于死地,以清除婚外情的障碍。(3)婚姻Σ机导致对子女或者老人的家庭暴力,使他们成为婚姻Σ机的牺牲品。2.性格差异。由于在婚前彼此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后发现夫妻彼此的性格差异较大,因而经常发生冲突,久而久之,ì盾逐渐升级,发生家庭暴力。3.人格变态。变态人格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无情型变态人格:为人不真诚坦率,极端利己;对人冷酷无情,经常感情用事,动辄冲动攻击,行为受偶然的动机驱使,往往做出Υ法犯罪的行为而毫无悔意。有这种人格的人的家庭,常发生夫妻间的争吵,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侵害的主要对象。(2)偏执型变态人格:敏感多疑,过分警觉,心胸狭隘,好嫉妒,骄傲自大,爱空想,遇到挫折或者失败后,怨天尤人,听不进去别人的意见,易冲动攻击,?目报复。这种人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报复配偶。(3)暴发型变态人格。这种人常因为非常细小的精神就突然暴发非常强烈的愤怒而实施行为。有这种变态人格的人动辄殴打妻子和儿女,虽然事后有悔意,但是再次遇到精神时还会实施暴力袭击行为。这种变态人格包括病理性醉酒的情形,因为少量饮酒导致暴力行为,恢复控制能力后不能回忆。(4)性变态人格。如施虐狂和被虐狂,都导致性暴力行为。施虐狂者在性行为中对配偶施以精神或者肉体上的种种折磨,以侵害对方的身体、给对方造成痛苦而获得兴奋和满足,严重的导致色人。被虐狂则以受到对方施加于己身的痛苦而获得性的兴奋和满足。

 新婚姻法过错行为种类: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  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以补偿。”该条确立了离婚补偿制度,它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这一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对当事人在婚姻家庭中所作贡献的客观评价。婚姻家庭生活,要求配偶双方在感情、时间、精力、经济等方面持续不断地投入。但就多数婚姻而言,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实际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事务的一方,往往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牵制,而配偶他方,则基于对方的奉献和牺牲,从婚姻家庭中获得了很大的利益。  补偿权的建立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但在实践中付出较多义务方并不能得到补偿。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足的方面一是如何判断一方付出较多义务,当事人难以说清楚。二是请求补偿的金额、方式、期限没有作任何规定,原则性太强将导致法官引用此款时不当侵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一个方面完善“补偿权”:应依职权取证,一般来说,被请求人的社会地位或经济地位明显优于请求人,请求人在承担证明付出义务较多时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困难。因此在请求一方能力有限或其他一些原因,有时也应根据请求方提供的线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依职权调取证据,适当行使调查权有利于弄清事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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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4 16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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