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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了十多年钱就是不给应该怎么办

张** 山东-聊城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4.26 04:02:11 307人阅读

欠了十多年钱就是不给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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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证据:他人欠款超十年,先找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借钱事实的证据。同时看有无约定还款时间,有约定的,到期后三年为诉讼时效;没约定的,债权人随时可要求还钱,但最长保护期二十年。
2.未过时效处理:未过时效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发催款函。对方仍不还,可起诉,由法院强制其还钱。
3.已过时效处理:已过时效需收集向对方主张过权利的证据,如对方承认欠款的录音,让时效重新计算后起诉。

2025-04-26 10: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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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他人欠款十多年未还,要先确认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及是否约定还款日期,未过诉讼时效可协商、发催款函或起诉;已过诉讼时效需收集主张自己的权利证据让时效重新计算后起诉。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若有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对于约定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起三年;未约定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最长保护期二十年。未过诉讼时效时,与对方协商还款是友好解决方式,协商不成发催款函可固定证据,仍不还则可通过法院判决强制还款。已过诉讼时效时,收集如对方承认欠款的录音等能证明曾主张过权利的证据,可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之后起诉维权。若遇到此类复杂的债务纠纷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4-26 08:5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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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他人欠款十多年未还的情况,关键在于确认证据和诉讼时效。有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很重要,同时要明确有无约定还款日期,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起三年,未约定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最长保护期二十年。
2.若未过诉讼时效,可先与对方协商还款,协商不成发催款函,若对方仍不还款,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强制还款。
3.若已过诉讼时效,需收集期间曾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证据,如对方承认欠款的录音等,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后再起诉维权。建议平时妥善保存借贷相关证据,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2025-04-26 08:1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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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他人欠款十多年未还,证据是关键。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材料,是维权的基础。有证据才能在后续的协商或诉讼中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
(2)诉讼时效的计算与还款日期约定有关。约定了还款日期,从还款期限届满起三年内为诉讼时效;没有约定的,债权人虽可随时要求还款,但最长保护期为二十年。
(3)未过诉讼时效时,可先协商还款,协商不成发催款函。若对方仍不还款,可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判决强制其履行还款义务。
(4)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收集能证明曾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证据,如对方承认欠款的录音,可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之后再起诉维权。

提醒:
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且要及时关注诉讼时效问题,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4-26 07:2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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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收集
先确认是否有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这是维权基础。

(二)判断诉讼时效
查看有无约定还款日期,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自还款期限届满起三年为诉讼时效;没约定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但最长保护期是二十年。

(三)未过诉讼时效的处理
可先与对方协商要求还款,协商不成可发催款函。若对方仍不还,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强制其还款。

(四)已过诉讼时效的处理
收集能证明在这期间曾向对方主张过权利的证据,如对方承认欠款的录音等,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再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5-04-26 05:46:5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法律意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住院伙食补助费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规定: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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