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并非绝对,在特定情形下会受限或丧失。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通常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需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不过存在多种例外情况,当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把房屋卖给近亲属(如配偶、父母等)时,承租人不具备优先购买权。另外,若承租人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以及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且已办理登记手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会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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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并非绝对。通常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需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2.不过存在例外情况导致承租人不享有该权利。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把房屋卖给近亲属,如配偶、父母等,此时承租人不具备优先购买权。
3.还有一些情形会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丧失。承租人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以及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且已办理登记手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即丧失。
4.解决措施和建议:出租人出售房屋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履行告知义务。承租人若有意购买,接到通知后尽快明确表态。同时,各方交易应遵循法律规定,保障交易合法合规。
法律分析:
(1)通常,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需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保障了承租人的权益,使其有机会继续使用租赁房屋。
(2)存在例外情况。当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基于共有人对房屋的共有关系,其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若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考虑到亲属间的特殊关系,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自身的行为也会导致优先购买权丧失。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权利;第三人善意购买且已办理登记手续,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丧失。
提醒:
承租人应及时关注出租人的售房通知并明确表态,避免因自身疏忽丧失优先购买权。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出租人要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保障承租人的知情权。
(二)承租人接到通知后,若有意购买,需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购买意向。
(三)当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时,承租人不要误认自己有优先购买权而盲目行动。
(四)承租人要关注第三人是否有善意购买且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避免优先购买权丧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律师解析 不是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又称先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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