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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合同签订前材料涨价应该怎样处理这个问题

范** 浙江-杭州 合同订立咨询 2018.03.14 08:04:03 3094人阅读

建筑材料我们是在2月份去买的,但是是在5月份给我们运过来的,我们在去定的时候就签订了合同想要咨询下如果是合同签订前材料涨价,那么有什么样的办法找回这之间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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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已经约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那么原材料价格上涨原则上应由承包方来承担风险.因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肯定情势变更制度,因此如要据此变更合同似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也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如果该承包合同按原来的约定履行下去影响到承包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亏损而不是盈利),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否则将有违公平原则。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适用情势变更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的内容:
(1)订立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或者继续履行已不符合合同的目的。
(2)这种变化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
(3)当事人对这种情况的变化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即这种变化不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引起。
(4)在情况发生变化后,如果仍然按照原合同履行,对债务人明显不利,比如会造成重大损失等。
合同
首先是订立的基础发生了显著变化,即原材料的大幅度上涨;
其次,该种变化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的这段时间内;再次,该种变化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并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最后,如要求承包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会根本破坏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基础,产生违背社会正义观念的显失公平的结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由双方共同来承担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的风险。

2018-03-14 08:1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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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签订前材料涨价解决方式如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2)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3)成本加酬金。
合同总价由成本和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酬金两部分构成。由于工程建设的外部环境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些外部条件的变化就可能会使得施工单位的成本增加.例如,某种建筑材料大幅度涨价,或者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设计变更使得工程量有所增加,都会让承包商承担了更大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就可能提出索赔的要求,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增加部分的成本。对于上面的三种计价方式,如果采用的是可调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设单位就应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支付这笔款项。但是,如果采用的是固定价合同,则建设单位就不必为此支付。
《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2018-03-14 08: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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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原材料涨价经双方协商可以补差价的。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可以拟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必备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二是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

对于合同签订后材料价格上涨要怎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签订后如果材料的价格上涨的,当事人可以协商价格上涨的问题,如果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情势变更的,可以变更合同。
关于合同签订后材料价格上涨问题主要看是签订的哪种类型的合同。
如果合同已经约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那么原材料价格上涨原则上应由承包方来承担风险.因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肯定情势变更制度,因此如要据此变更合同似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也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如果该承包合同按原来的约定履行下去影响到承包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亏损而不是盈利),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否则将有违公平原则。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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