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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购房合同登记生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宋* 河北-石家庄 房屋买卖咨询 2018.03.14 17:50:13 209人阅读

朋友签了购房合同,买了房,但是他对规定不清楚,我帮他问一下购房合同登记生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知道的麻烦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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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法律界对购房合同登记生效确实有争议,相当多的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在登记过户后生效,合同签定后只是成立而已,尚未生效。八十年代出台的法规也体现了该种观点。此观点存在的问题是,买卖合同竟然在履行完毕后才生效,合同签定后只要不履行就不会生效,岂不是人为瓦解合同的约束力和庄重性?
目前对此问题基本取得了一致意见,即合同签定后没有进行过户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作为房屋所有权变动要件的登记行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欠缺这一要件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现在的法律规定也是如此立场。《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自转让当事人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转让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的,转让合同自约定的条件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合同公证或者转让当事人约定进行合同公证的,转让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因此,不管理论界如何争论,我们买房子的只要记得,合同一经签定即行生效,即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就够了。

2018-03-14 17:5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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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合同登记生效这个问题,一般来说,合法订立的合同是在成立时生效,但是购房合同由于涉及到不动产的买卖,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不仅仅适用于合同法,双方还存在债权债务的关系,那么购房合同生效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呢?
一、购房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生效
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只要当事人意思达到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而合同的效力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一定导致发生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法》规定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合同成立为条件,而不是以合同生效为条件。
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合同的介绍人,自己一般不直接参与订立合同,居间人既不是代理人,又非当事人和保证人,他不能保证合同双方一定履行合同。居间行为所介绍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一经成立,居间人的作用即结束,因此,不能要求把合同履行作为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
二、购房合同生效时间以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1、在合同的类型当中,购房合同算是比较特殊的了。其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就会成立,但想要其生效的话,则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否则的话,其就没有生效。
是否登记过户,具有物权上公示的效力,是所有权转移与否的标志,即只有登记机关确认并颁发权利证书后才发生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移转。
2、登记过户的效力在于:
(1)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移转变动的生效要件;
(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规则要求;
(3)登记是不动产变动的公示手段,登记记载的结果或签发的证书具有公信力,具善意保护效力。
3、登记备案的时间是: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如果没有备案的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购房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2018-03-14 17:51: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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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条件而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都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本人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4、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  符合以上四点要求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补办结婚登记时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时算起。  同时,如果是一方或双方为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那么在补办结婚登记的时候起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之日算起。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条件而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都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本人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4、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  符合以上四点要求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补办结婚登记时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时算起。  同时,如果是一方或双方为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那么在补办结婚登记的时候起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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