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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去世起诉谁呢?谢谢。

仇** 新疆-巴音郭楞 房屋买卖咨询 2018.03.14 20:06:17 1239人阅读

你好,朋友的表叔前段时间因为突发病去世了,但是他与别人有房屋买卖的交易,所以现在对方也着急,那么就想要咨询一下如果是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去世起诉谁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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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死亡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合同因涉及交易环节较多,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如果发生某些客观情况变化,极易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卖人死亡,买受人面临合同能否得以继续履行的问题。
通过本文分享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裁判案例来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八、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的继承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二、典型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吴跃民诉王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2016)沪01民终10452号
裁判观点:
首先,关于合同是否终止问题。本案中,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被上诉人与吴某经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履约。虽然吴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死亡,但,一者,房屋买卖合同并非人身依附性合同;二者,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三者,双方当事人亦未约定此种情形下合同终止,因此,上诉人关于合同自然终止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旧有效存续。
其次,关于继承人应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三上诉人作为吴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其三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故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三人理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吴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此条规定中的“债务”显然并非专指金钱债务,当然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合同项下的义务,三上诉人对此理解明显有误,对其关于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判由三上诉人继续履行被上诉人和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既是对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尊重,亦是对死者生前真实意愿的尊重。

2018-03-14 20:1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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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去世起诉谁的疑问的解答,请参考下面所阐述的详细内容,谢谢。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民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屋买卖活动越来越高频,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情形也越来越纷繁复杂。尤其是当一些不可控因素出现使得房屋交易活动出现阻碍甚至侵害合同一方合法权益时,就面临着房屋买卖合同后续如何处理的问题。比较典型的是,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受人如何进行权益救济。
案例介绍:
刘女士与贾先生系母子关系,贾先生系刘女士与贾老先生独子。2012年12月22日,出卖人贾先生、刘女士与买受人熊先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出卖142号房屋一套。142号房屋登记在贾先生父亲贾老先生名下,贾老先生于刘女士、贾先生与熊先生签订上述《合同》之前即已去世。
《合同》签订当日,熊先生向刘女士、贾先生支付定金2万元,刘女士、贾先生向熊先生出具收条。2012年12月28日,熊先生向刘女士、贾先生支付房屋购置首付款18万元,刘女士、贾先生向熊先生出具《首付款收据》1张。后双方因为房屋价格、办理贷款问题产生纠纷,最终未协商一致,熊先生未办理成功住房公积金贷款。
因此,熊先生在法院起诉要求:
1、被告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女士于2013年12月11日去世;熊先生向法院交纳剩余房屋购置款13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诉争房屋原系贾老先生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贾老先生去世之后,贾老先生对于诉争房屋的财产份额应由其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本案现有证据证实,刘女士、贾先生系贾老先生合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合法继承人以及存在继承人丧失、放弃继承权等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刘女士、贾先生应是诉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于诉争房屋有充分的处分权。故刘女士、贾先生与熊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现刘女士已去世,且熊先生已将合同约定的剩余房屋购置款全部交纳,作为诉争房屋所有权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贾先生已通过继承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熊先生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故对于熊先生要求贾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以及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贾先生在庭审中提出因“国五条”的出台,其再行购买其他房屋可能会交纳税费,所以才与熊先生协商上涨房屋价格,但贾先生在庭审中自认诉争房屋系其唯一住房且是上世纪购买,北京市为贯彻“国五条”出台的细则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针对的对象是取得住房不满五年或者出卖住房系家庭生活非唯一住房的出卖人,因此,对于此意见,法院难以采纳。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贾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熊先生将142号房屋直接过户至熊先生名下,并交付给熊先生。
熊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熊先生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出卖人死亡,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不同观点:
对于出卖人死亡,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
一:合同应分情况判断是否继续履行。
持此种观点的人士认为,第
一,房屋系不动产,依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买受人按照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款,但由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受人只享有合同债权。第
二,《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于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该房屋在出卖人去世时成为其个人遗产,其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该房屋;《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无需办理登记即依法直接取得了该房屋的财产所有权,成为新的所有权人。第
三,《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系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出卖人在合同约定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之前去世,无法亲自完成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那么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和合同法之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形成合同债务。第
四,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为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与买受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转移房屋所有权是法定继承人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获得的权利完全不一样:
1、如果法定继承人也是出卖方之一的话,那么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于法有据,买受人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2、如果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转移房屋所有权,而法定继承人愿意放弃所有权,继续替出卖人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则属于对自己民事财产权利的处分,买受人可以实现买卖合同目的;
3、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愿意转移房屋所有权,买受人享有的合同债权并不能优先于法定继承人取得的所有权,不能强制要求法定继承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只能基于合同债权主张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而此主张相对于出卖人而言,则属于其生前的合同债务。
观点
二: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持此种观点的人士认为,第
一,买受人与出卖人就二手房买卖一事形成一致意思表示,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从签订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最终共同实现合同目的。第
二,出卖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测的因素,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前死亡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清偿债务的范围以继承遗产的范围为限。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对于原出卖人的合同义务予以承继,继续履行原合同,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房屋出卖款的权利。但是买受人应当承担继续给付尾款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最大程度地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结合法律规定,我们通常采纳第二种观点。这样,既尊重了出卖人生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保障了买受人的交易安全。
法官建议:
为保障不动产交易活动的顺利完成,在此,提示买受人在进行房屋交易时,注意两方面内容:一是审慎购买,在购买房屋时对房屋产权情况审慎确认,不要过度依赖中介机构,宜在中介协助下,多与出卖人当面接触,核实出卖人身份、查看房产证、询问房屋产权情况等,确保房屋权属无误;二是缩短过程,鉴于当前不动产市场价格不断上涨的总体趋势,建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宜过长,在经济能力承受范围内,尽量缩短这个过程,防止发生出卖人反悔甚至出卖人死亡等不利于交易活动稳定性的情况。

2018-03-14 20:0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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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书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 :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房屋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达 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现甲方自愿将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在伊宁县工会家属楼 1单元 201室的房屋 卖给乙方, 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的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 乙方也充分相识该房屋 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始建于 1997年,房屋结构为砖混预制板 结构,建筑面积 76.89平方米。
第二条 价格
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按套 (单元 ) 计算,每套单价 120000.00元,总价款为人 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元整,即人民币小写 120000.00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 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30%即人民币三万六千 元, 甲方应开具收款收据或收款证明。 剩余的款在乙方贷款后支付八万四千元整。
第四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购房款到账之日起半年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2016年 6月前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 2‰支 付违约金, 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 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 10%违约 金。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 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 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总款向甲方索赔倍处罚赔 偿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 关于合法、权属的约定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 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房产合法继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购买的房屋及所有权。
第八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甲方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名(签章) :乙方签名(签章) :
年___月___日____年__月___日

编号:_____________房屋买卖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为偿还到期贷款原因自愿将其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居住房屋一处,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附属场地_____平方米及附属围墙、水、电等设施,上述内容以下简称“本房屋”)以人民币____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__ 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甲方承诺,本人出售上述房产事宜已告知所有相关共有人、承租人、同住人及其他权利人,其已全部知道并完全同意本人出售本房屋。如本房屋的任何相关权利人对该房产交易提出异议,不同意出售该房产的,本人愿意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由乙方负担。甲方承担本合同转让的房屋及土地税费。乙方在甲方交付房屋后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以本房屋为关联与他人订立任何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年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30天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
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伍万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30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定金不退。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下述两种算法取高值返还乙方:
1、返还本房屋合同转让金额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0%计算,计息期自合同签订日起算;
2、返还解除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中介费、搬迁等损失。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影响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6、甲方向乙方承诺本房屋可以在3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逾期未办或无法办理,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付违约金为购房款的70%。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决: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1. 未过户前本房屋甲方以抵押形式抵押给乙方,并办理抵押手续。
2. 本房屋转让时甲方需出据房屋所在地镇政府或村委会认可的书面说明。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月 月
见证人: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三方担保合同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房屋共有权人】:【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青海安馨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委托丙方代理并见证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所售房屋坐落为:座落西安市区路号(建筑物名称)幢单元室。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该房地产按套出售,具体面积以该房地产产权证为准)。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
A、住宅
B、商业
C、商住
D、其它:
(三)随同转让的附属设施、设备,若有,详见附件。(固定装修不动)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权证区字第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
权利人(甲方房屋为共有房屋时,无论是否有共有权证均需提供该房屋共有权人的同意出售
声明,若甲方无法提供,将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情形:
A、商品房;
B、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房;
C、安居工程房;
D、房改房;
F、其他房屋。
(三)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A、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B、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该房屋未出租】【该房屋已经出租】。
甲方已将该房屋出租的,需保证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能够积极配合房屋交易过程中的评估、
房屋交验过程,若因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被撤销,视为甲方违约。剩余租金和租期约定:
第三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元整(大写)(¥元)。
该房价款包含该房地产所有房款及现有已缴纳和已发生之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气(管道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及入住费、专项维修基金等)。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将定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元)(定金不超过总价百分之二
十)【□定金直接交于甲方人民币元整(大写)(¥元)□定金交于丙方托管人民币元整(大写)(¥元)】。
(二)乙方采取下列方式付款。
A、一次性付款方式:
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采用第【】种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准备好购房款(不含定金),并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当日,
将购房款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元)存入西宁市房屋管理行政机关指定的房屋买卖资金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管,待
产权转移登记完成,资金解除监管,由监管银行自动划转到甲方银行账户。
2、甲、乙、丙三方约定:
B、银行贷款方式:
1: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首付款采用第【】种付款方式:
A: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日内准备好购房首付款(不含定金),并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
一个工作日,将购房首付款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元)存入西宁市房屋管理行政机关指定的房屋买卖资金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管,待
乙方领取《房屋产权证》后,资金解除监管,由监管银行将全部房款自动划转到甲方银行账户。
B:甲、乙、丙三方约定:
2、①、乙方选择【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申办贷款支付剩余房款
人民币仟佰拾万元整(大写)(¥元)。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甲乙双方所留存合同内容不一致,则甲乙双方以丙方所留存合同文本为见证标准。
甲方(含共有权人)、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章):青海安馨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丙方经办人:
通信地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
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
(一)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情况:
(二)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情况
1、双人床:
2、电视:
3、单人床:
4、冰箱:
5、床头柜:
6、洗衣机:
7、梳妆台:
8、空调:
9、衣柜:
10、燃气灶:
1
1、书柜:1
2、排油烟机:
1
3、写字台:1
4、饮水机:
1
5、沙发:1
6、电话机:
1
7、茶几:1
8、吸尘器:
1
9、椅子:20、餐桌:
2
1、其他:
(三)房屋配套物品
1、【房屋钥匙】【单元门钥匙(或磁卡)】【信箱钥匙】【水门钥匙】【电门钥匙】【暖门钥匙】【燃气门钥匙】
2、【水卡】【电卡】【气卡】:
3、
甲方(委托人)确认:乙方(委托人)确认:
年月日年月日丙方(见证):青海安馨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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