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年内央行的多次调高准备金率和利率上调,使得银行的资金空前的紧张,在的典当行做房产质押,实现短期资金周转已经成为各中小企业主的最优选择。在典当里通过押房子融资,手续要简单,速度更是快,同时不影响租住。 所需证件: 私产(个人产权):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产权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或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单身证明),最近一个月的物业结帐单,第二套居所证明。 公产(公司或企业产权)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公司介绍,法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土地出让金发票,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核实函,土地证等五证。 流程:现场评估→签合同→房屋抵押→公证→放款。 利息:典当行的利息是按月收的,最长签6个月合同,可续当,每月2.5%—3.5%不等。 放款时间:由于典当行的性质不同于银行,所以在客户资质评估这块会比银行宽松许多,同事带来了放款速度快的优势,最快情况下1个工作日放款,最慢也不会超过15个工作日。
你好,下面就关于你提出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问题回答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_____天。月利息 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 /天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 抵押事项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_______________
2.车架号:_______________
3.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 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三项 其它规定
第九条 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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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纠纷】从一起抵押合同纠纷案谈表见代理之构成 在兄嫂家借住的小云持其兄嫂小强、小燕俩的身份证、房产证和私人印章,与某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将小强夫妻共有的住房抵押给信用社,信用社在房地产评估价值60%以内提供贷款,贷款总额为3万元,抵押
【代理合同纠纷】从一起抵押合同纠纷案谈表见代理之构成 在兄嫂家借住的小云持其兄嫂小强、小燕俩的身份证、房产证和私人印章,与某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将小强夫妻共有的住房抵押给信用社,信用社在房地产评估价值60%以内提供贷款,贷款总额为3万元,抵押期限2年。小云持上述证件及抵押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手续,当场填写了一份委托书并在委托人一栏签上小强的名字。随后,小云与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3万元并办理了借款手续,在办理抵押借款过程中,所有小强及小燕的签名、用印均由小云一手代办。借款到期后,小云未偿还借款,信用社要求小强偿还借款3万元。小强以未给小云提供担保为由拒绝还款并诉至法院,声称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抵押借款一事,抵押合同上夫妻二人的签名也不是本人所为,虽盖有私章,但夫妻二人从来没有私章也从未使用过私章,二人从未用房产作抵押去信用社办理过借款,也从未委托过小云去借款,对小云的行为也未追认过。因此要求法院确认小云与信用社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该抵押合同虽然不是小强亲自订立和签名,但小强与小云是亲兄弟,在小云持有小强的房产证、身份证和与小强夫妇名字相同的私章时,信用社有理由相信小云有代理权,且信用社在与小云签订抵押合同时并不存在过失,而小强未妥善保管有关证件,存在保管不善的过错。小云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应由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负责。遂判决驳回小强的诉讼请求。 小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经办人小云持小强的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和小强、小燕的私章,与信用社签订小强为抵押人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从形式上看,尽管抵押人小强、小燕的名字均系小云代签,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能因此而否定该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因作为该合同的相对人信用社完全有理由相信小云的行为系行使代理权。其理由:一是小强与小云是亲兄弟;二是小云持小强的房屋权证、身份证、私章,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登记;三是小云持有上述证件,不能排除小云、小强之间系口头委托关系;四是小强称上述证件系小云偷走和小云私刻印章无证据证实。故原审判决认定小云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认真分析,小云的“代理”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理由如下: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一是客观上存在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二是第三人主观上系善意且无过失;三是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就本案而言,构成表见代理的三个基本要件都不具备。
1、信用社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小云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中代理权表象的举证责任在于第三人,第三人要围绕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使自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本案中,小云与小强系亲兄弟这一事实,是在诉讼过程中才得以确认的。在此之前,小云就其与小强的关系问题从未向信用社提供过任何证明,信用社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弄清楚了二人之间的关系,仅仅只是承办人听小云口头自我介绍过。同时,信用社对小强夫妇也从不认识。小云既无小强的授权委托书,也无曾经有权代理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社仅凭小云持有的小强的身份证、房产证和与小强、小燕名字相同的印章及小云的自我介绍,就相信小云有代理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其基于相信的理由太不充分。凭此表象,明显不能排除对上述证件的真实性和其来源的合法性的合理怀疑因此,本案在客观上并不存在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而“小强与小云是亲兄弟”这一事实,客观上也不能成为法院认定表见代理成立的根据。
2、信用社在主观上表现为非善意且有过失。说其非善意,是因为小云在与信用社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时,其提供的房产证上清楚地载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小强,而在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审批表上也清楚地载明房屋共有权人为小强的妻子小燕,在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信用社无视法律规定,仍与小云签订合同,因此,有理由认为信用社与小云具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共同故意,其行为当属无效的民事行为;说其有过失,表现在信用社对小云的身份和其与小强的关系过于轻信,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小云既无小强的授权委托书,又未提供兄弟关系证明,二人之间也不存在事前代理关系,且信用社与小云之间原来也并不存在任何信赖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社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来对小云的身份和有无代理权及其代理权限进行审查。而在现代极为发达的通信及交通条件下,要了解上述情况并非难事。但信用社却放弃职责未作任何必要的了解,轻信了小云。因此,信用社是有过失的。
3、本案房地产抵押合同和房地产抵押登记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抵押无效。《担保法》第44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提交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本案在办理登记时并未提供主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该办法第34条又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对于共有的房屋,还必须向登记机关交验“《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本案抵押物为小强、小燕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小云“代理”小强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未经小燕的同意,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抵押无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第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本案中,小云在“代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自己填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人小强的签名由其代签,并未向登记机关交验房屋共有人小燕同意抵押的证明,房产部门亦未通知小强及其妻子小燕本人到场,显属办理抵押物他项权登记程序违法,故抵押登记无效。[page] 三个基本构成要件只要有一个不符合要求,表见代理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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