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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指标房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么确定的呢?

曹* 贵州-黔南 房屋买卖咨询 2018.03.18 15:53:32 2345人阅读

你好,现在为了限购,规定了购房指标,有些人就会转让,问问购指标房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么确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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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指标转让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协商一致,共同做出以下约定,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同意将防城港供电局职工团购房(明珠园)一栋一单元11104号98.24平米房屋指标(下称“指标”)一套转让给乙方,转让费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
2、甲方已与2011年1月25日以甲方名义交纳团购房报名款叁万元整(30000元整),故该报名款和转让费共陆万元整(60000元整)由乙方于2011-11-23日之前支付到甲方的建行帐号4367-4234-9211-0167-571后,相关的权利属于乙方。
3、甲方与乙方签订此《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在乙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甲乙双方均认可用甲方名义交纳所有购房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乙方是实际出资人与房屋团购指标享有人。
4、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交款手续。
5、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友好协商。
2)诉至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6、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甲方退还乙方所付所有费用,赔偿乙方损失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
2)乙方违约:乙方所付所有费用归甲方所有。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8、本协议自2011年11月23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18-03-18 16:0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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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应属于《合同法》第二十一章规定的《委托合同》的性质。实质上是购房指标受让方委托购房指标转让方代其购买商品房,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委托代理关系。对于第二种情形下的《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实质上就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即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必须以有购房指标为必要条件,只要持有购房指标,不管是谁都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种购房指标指向的对象为商品房,具有了法律上物的典型特征,这时法律关系体现了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您好,关于什么是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对各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状态,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认识出现分歧时,可以诉至请求依法确认。
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肯定评价,可以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各方都应受合同约束,承受依据合同约定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即可认定为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类型;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类型;
3、无权代理但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

你好,要想清楚采购物品确认单的合同效力怎样才有效这个问题,一定要确定物品的质量技术标准、售后服务及损害赔偿,只要双方成功交接就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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