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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律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旧伤复发待遇有什么规定?

董* 山西-大同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18.03.22 13:14:07 1067人阅读

叔叔一年前因为工伤受伤了,工厂赔偿医药费后就和工厂解除合同了,但是现在旧伤复发,叔叔就叫我帮忙请问下,法律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旧伤复发待遇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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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旧伤复发待遇的回答如下:不能,因为现在解除劳动关系就是为了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是后期治疗的费用。。
建议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正常上班,一年后复查,重新鉴定,那时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8-03-22 13:2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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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旧伤复发待遇的情况,我的回答如下:
 工伤职工解除合同之后,旧伤复发费用自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时,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可能旧伤复发的补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对因为伤残影响再就业的补偿。工伤职工领取了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之后,工伤保险关系随即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旧伤复发的,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有费用应当自理。

2018-03-22 13:1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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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十年后辞职再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是对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复发怎么办的解答,望采纳!

2020-12-02 02:02:14 回复

你好,工伤旧伤复发工资待遇是可以要求治疗并且享受工伤待遇的,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可知可享受工伤待遇。

工资待遇问题,特别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是员工关系管理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从全国性的劳动立法上来看,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女职工保护条例》以及计划生育保护的相关立法中也没有看到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明确规定。但是,今年7月1日将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社会保险法》在明确了生育津贴标准的情况下,事实上也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生育津贴。  但是,《社会保险法》还没有实施,就目前来看,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主要是按照地方的生育保险规定执行。例如:北京市《北京生育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该《条例》的内容规定具有代表性。但是,该规定与将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是相冲突的,因为标准不一样,前者是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后者是公司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  依据该《条例》的规定,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因此,关于该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公司可以先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向其支付基本工资。待生育津贴申报下来之后,平均到其相应的产假月数当中,与之前支付过的产假工资相加,若低于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再由公司一次性补足差额即可。  总而言之,该女职工提出的质疑并不存在法律问题,公司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待遇。若该女职工一定要公司按照正常出勤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那么公司也可以先行支付。公司足额支付后,再领取的生育津贴无需支付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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