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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拘传相关法条内容能否告知下

周** 广东-韶关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3.22 20:05:14 48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犯事被拘役起来了,所以我想了解下民诉法拘传相关法条看能不能帮助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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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以上是民诉法拘传相关法条请采纳。

2018-03-22 20:07:14 回复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院《解释》、最高检《规则》以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拘传程序:
A.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B.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以上是拘传是几条的相关内容的回答。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为进一步细化操作,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第三百一十三条同时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的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公安部2009年10月28日印发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十四章第4条第3款又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行讯问。为保证传唤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同时规定了拘传的强制措施。
  为了规范异地传唤,目前禁止的是将居住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至办案公安机关所在地进行讯问,并不是禁止办案公安机关民警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在办案实践中,异地传唤主要是针对因取保候审而交由外地公安机关执行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事实仍需向本人核实尚无拘留、逮捕必要的外地人员。为了办案的方便,仍有的办案民警在对外地犯罪嫌疑人传唤时,持空白《传唤通知书》直接到当地派出所,习惯于在当地派出所协助下直接到被传唤人住处或单位,进行讯问调查,明显不符合《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要求。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侦查,至少三个月内要调查一次,有的办案民警为了方便,有时只直接电话通知嫌疑人从外地来到办案公安机关,作笔录时则写为:今天我路过这里,主动来公安机关把我的情况反映一下。有时外地嫌疑人电话联系不上,也未向所在地派出所请假外出,民警则会考虑人保的话对保证人罚款,财保的话没收保证金。办案民警这时就会直接找到嫌疑人的家属问明嫌疑人未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擅自离开外出的情况。加上嫌疑人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经准许擅自离开本市、县的证明,确实可构成没收保证金的依据,但仅凭这些材料,则明显让人觉得办案民警是为没收而没收,并没有体现出办案单位对嫌疑人继续侦查的内容。取保候审期间对其它涉案线索也可继续查证,但直接对嫌疑人本人的讯问调查也是不可确少的,办案实践中有时一时没有新线索可查时,直接对嫌疑人本人的讯问也是一个保证嫌疑人及时在案的一种手段。
  办案民警对于在异地传唤嫌疑人,由于对传唤嫌疑人到案的具体时间不确定,传唤通知书到案时间如何填写存在疑问。实践中,可在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呈请批准后,事先开出到案时间留有空白的《传唤通知书》到嫌疑人住处向嫌疑人送达后再详细填写,在嫌疑人住处公安机关对嫌疑人依法传唤、讯问。随着公安网上办公的发展,在实行网上电子签章的地方,办案民警还可在嫌疑人住处公安机关的协助下,通过网上办理传唤呈请手续,通过嫌疑人住处公安机关电脑直接打印传唤文书,向嫌疑人送达,进行传唤、讯问。
  对于嫌疑人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办案地公安机关也有纠正教育的义务。嫌疑人不方便联系的,为案件侦查的需要,该履行的传唤程序也必须履行。在向嫌疑人家属询问嫌疑人去向与联系方式后,确需向嫌疑人询问的,根据案情可到嫌疑人当前住地进行传唤或者电话联系嫌疑人在其回家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嫌疑人家属拒不交待嫌疑人当前联系方式及去向,民警则可直接向嫌疑人家属送达《传唤通知书》,但应给嫌疑人留有必要的回居住地接受传唤的期限,以此明确对嫌疑人违反规定的程度,决定对其处罚的幅度。对有保证人的,办案民警也加强对保证人的教育,督促其加强对嫌疑人的监督,根据嫌疑人违反规定及保证人的保证履行情况,决定对保证人如何处理。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律规定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行讯问,并不仅是指犯罪嫌疑人户籍上的居住地,而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居住的地方,包括外出务工临时居所的所在地。
  异地对嫌疑人履行传唤,离不开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办案民警到异地,也应严格程序,办案公安机关民警先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这时县级公安机关将会安排嫌疑人现住地派出所进行协助,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要求,办案民警在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讯问的地点现在只能是嫌疑人居住地市、县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
  以上这些程序性的操作,不仅对传唤、拘传适用,对于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更应严格履行程序,程序的规范是我们公正执法的重要保证。

高检院《规则》关于拘传的规定。我国高检《规则》就检察机关如何适用拘传制度第四章第一节用了五个条文阐述,但其中仅有一个条文涉及有拘传的时限。这里,我们将该条文予以列举,高检《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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