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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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胡某的委托,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廖霄翔律师为被告人胡某出庭辩护。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胡某犯有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成立。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胡某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起诉书认定被告等是共同犯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胡某等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他们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胡某等人都认为自己从事的行业是国家允许其进行的天狮产品直销活动,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更谈不上犯意的联络;
其次,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庭审中已经查明,在传销组织中内部是分级管理,一级只管一级的事,不存在组织和分工,所以胡某等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既然不是共同犯罪就无所谓主从犯。况且在本案中,每一个成员相对于上线是从,相对下线是主,因此无所谓主从犯。就被告胡某来说,相对于其上线苟斌、吴晓飞来说就是从犯。所以在本案中区分主从犯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院不应认可。
可以明确的是,本案被告胡某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组织者(李文杰)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主犯)逃脱,致使本案被告胡某成为责任的承担者。因此,对被告胡某应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胡某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主要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在本案中,被告人们所从事的传销活动成员分为五级,
A、
B、
C、
D、E五级,其中C级又分大
C、中
C、小C,被告人胡某是处于小C级别,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三、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胡某发展了10名以上会员的,证据不足。此外,恰为凑巧的是四个被告人中胡某所住的房间为四个租住的房间中面积最大的一间,且所居住的人数由李文杰安排并具有随机性。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胡某发展了10名以上会员的依据是以其家庭成员人数作为认定依据的,事实上,四个被告人中胡某所住的房间为四个租住的房间中面积最大的一间,被告人胡某房间是三室二厅,在平时四个租住的房间的人数都差不多,
胡某房间一般为7、8个人,因当时来了一个新的 “家长”及一些家庭成员,没有来得及租住房间,所以胡某的房间由李文杰安排住了17人。
四、被告胡某没有收取新进人员的产品申购款,只是参与了对新进人员的面试。而其家庭成员中就有其直接上线苟斌、吴晓飞,其这个“家长”是徒有其名。
按被告人的供述,本案的传销组织中只有大C以上级别的人员才能负责管钱,被告胡某只是小C级别,根本没有达到管钱的级别,只是受组织者李文杰的指令对新进人员进行过面试。
被告胡某家庭成员中就有其直接上线苟斌、吴晓飞,有时被告胡某都要听从他们的安排,且租住在内的成员外出的请假、事情汇报很多是由其直接上线苟斌、吴晓飞负责。被告胡某参与传销所起的作用极小。
五、被告人胡某参与传销的时间仅三个多月,其成为所谓的积极参与者“家长”的时间不到二个月,其招募传销下线的数量小,且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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