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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政处罚缴纳罚款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李* 四川-资阳 行政处罚咨询 2018.03.26 15:39:16 9439人阅读

我开了个饭店,最近在食品卫生安全大检查中受到了处罚,我想问问食品行政处罚缴纳罚款期限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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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在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执行中,常常会遇到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申请延(分)期交纳罚款的情况。虽然《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确立了延(分)期缴纳罚款制度和相关程序,但规定过于简单,一些具体问题没有明确,在执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论。因此,完善延(分)期缴纳罚款制度已经成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二、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法定程序和文书规范
  延(分)期缴纳罚款的相关程序,法律没有规定。《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药械监督行政处罚延(分)期缴纳罚款应当遵循的程序,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处罚都没有相关规定。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长(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并经作出行政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没款。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十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是对当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进行审批的文书。“合议意见”注明经合议同意或者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意见,并写明理由,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正确认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一)当事人具有依法申请延(分)期交纳罚款的合法权利
  这是《行政处罚法》赋于当事人的权利,只要当事人符合条件,其申请应予以批准。允许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延(分)期缴纳罚款,能充分体现“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但延(分)期缴纳罚款是有条件的例外,申请延(分)期缴纳罚款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二)对当事人申请延(分)期缴纳罚款与故意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的行为要加以区分
  当事人因遭受地震、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的突发灾害时,客观上存在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罚款,并不是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对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不缴纳罚款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没收违法所得不能延期或者分期
  因为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是有区别的:罚款是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剥夺,而没收违法所得则是对当事人非法占有财产的剥夺。非法占有的财产是因其“非法”应当立即没收,不能延期或分期,剥夺的合法财产因其“合法”可以考虑延期或分期。《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只有“罚款”才能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而没有包括违法所得,也就是说违法所得不能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虽然《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十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第四十七条中的《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用“罚没款”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都纳入了延期或者分期范畴。但应当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遵循法律的规定。其实《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表述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也仅指的是“罚款”,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表述是相一致的。
  
四、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制度存在的问题
  延(分)期交纳罚款的法律规定和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不完善,常导致案件承办人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好把握,出现审查标准不
一、操作程序混乱等现象。
  
(一)延(分)期缴纳罚款应符合的条件规定不明确
  对于延(分)期缴纳罚款的条件问题,《行政处罚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对如何判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罚款,规定不明确。以上是食品行政处罚缴纳罚款期限问题解答。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等内容。但当事人具体需提供哪些有关材料,哪些材料能证明当事人经济困难,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案件承办人员在受理延(分)期缴纳申请时比较为难。
  
(二)延(分)期缴纳罚款的时间、次数和金额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只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也仅规定,经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没款。
  但具体对延期时间、分期次数和金额没有明确,批准延期一个月还是若干年?分一期还是若干期?多大金额的罚款才可申请延(分)期缴纳。如果当事人提出延期十年或更长,分期十期或更多,罚款仅1仟元也申请延(分)期缴纳,案件承办人员将如何决定。当事人请求延期十年或分期十期似乎不合道理,但承办人员不同意的“法理”又在哪里?显然缺乏明确规定。
  
(三)延(分)期缴纳罚款没有告知文书及送达规定
  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经审查后,同意或不同意都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至于如何通知,口头还是书面?使用何种文书没作具体要求。对告知当事人是否同意其延(分)期缴纳罚款这一行政决定,没有相关的文书及送达程序规定。
  
五、规范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相关制度
  
(一)明确延(分)期缴纳罚款应符合的条件
  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时,除应对书面文字材料认真审查外,还必须合理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按时缴纳罚款的能力。必要时,应进行实际调查,防止当事人利用法律、法规逃避及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当事人申请延(分)期缴纳罚款,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
一、必须确有经济困难。造成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不论导致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原因如何,必须存在经济困难的事实;第
二、延(分)期缴纳罚款必须是当事人维持生计所必需。当事人如按时缴纳罚款会对其经济情况或者基本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第
三、要证明经济困难存在的事实。可借鉴民事、刑事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财产情况报告。提供银行账号由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核实,必要时可以请会计事务所对其资产情况进行核算,并出具书面报告;提供债权债务关系书面报告。
2、保证人。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保证人作担保,这样不但可以证明其经济困难,而且还可在其不按时缴纳罚款,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有证人证明这一申请行为。
3、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其经济困难的材料。
  
(二)明确延(分)期缴纳罚款的时间和期限
  对于延期或分期时间、期限以及金额的问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各地应制定出台延(分)期缴纳罚款的相关规定,对多大金额的罚款才可申请延(分)期缴纳,延期的时间和分期的次数也应作出具体规定,便于案件承办人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规范操作。
  批准延期时间一般不应超过8个半月即255天(三个月法定起诉期减去15日缴纳罚款的合法时间再加上180天)。否则,如果批准延期的时间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而当事人又没有按期缴纳罚款,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有可能不受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然,和法院沟通达成共识后,将批准当事人延(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视为逾期申请的正当理由,则延期时间可以更长一些,但最长不宜超过两年。
  
(三)决定是否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款应当有正式文书
  是否同意当事人延(分)期缴纳罚款的行政决定,涉及到罚款的收缴和行政诉讼等法律问题,应使用正式文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经审查后,批准或者不批准都应制作决定书或通知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因此应当制定延(分)期缴纳罚款的相关文书,如《同意或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或《延(分)期缴纳罚款通(告)知书》。
  
(四)出台餐、保、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制定餐、保、化行政处罚延(分)期缴纳罚款的法定程序和文书规范,规范延(分)期缴纳罚款行为。目前可参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2018-03-26 15:4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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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020-12-02 03:17:30 回复

行政处罚滞纳金有上限的,滞纳金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行政处罚所处的罚款金额。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一、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7个工作日内立案:
㈠、有明确的违法嫌疑 人;
㈡、 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㈢、 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㈣、 属于本部门管辖。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稽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 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 应当在 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25日内),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 起 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 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四、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 3日内可以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审 辩。
五、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 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 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 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 会 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于举行听证会的 3日前向社会公告。

你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期限依据法律,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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