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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是什么呢?

徐** 湖北-黄冈 商标咨询 2018.03.29 02:42:12 1135人阅读

我表弟注册的公司现在没有使用商标,工商局来查的时候要去告知理由,未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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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很多老字号经历过不可抗力
这些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之一就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指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情况。如果这些因素发生,导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进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的,构成正当理由。
可以说,在中国百年以上的老字号基本都经历过不可抗力的时日,因为新中国建国也才几十年,并且个别省市近些年还发生过地震等灾难。相信在经历战争或者灾害时,很多企业都中断了经营,自然也停止使用了商标。在这里小知可以告诉你一个秘密,就是2008年之前中细软集团的总部其实是在成都的,但是由于汶川地震所以就迁到了北京,虽然成都不是震中,但是余震太多让人没办法工作。这样看来,当时的决定是无比正确的。
遇到不可抗力不可怕,挺过来了并且发展得很好才是难能可贵的,这里小知赞一下那些经历过百年蹉跎至今影响深远的品牌们,他们中有老凤祥、张裕、全聚德、同仁堂、茅台、张小泉等。
政府不让使用或即将破产
还有一个商标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其实和不可抗力差不多,就是政府不让,都可以算做是外力的因素。
正当表述应该是这样的——政府政策限制,是指由于政府政策的存在,特定的商品的生产销售无法进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政府政策限制一般包括政府禁止特定种类的商品销售禁令、进出口限制、生产经营前置性审批或许可等。在“GNC”商标撤销案中,商标权人就主张,鱼油类产品属于保健食品,应当经过卫生部审批才能进行生产销售,由于无法获得审批,所以无法使用商标。
除了外力因素,还有一个是因为企业内部的问题,就是破产清算,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进行生产经营,因此自然无法正常使用商标。其实,当苹果和唯冠在争夺IPAD商标时,唯冠就已经在进行破产清算了,所以即使唯冠已经连续3年没有用IPAD商标,苹果也不能用撤销的方法得到商标。

2018-03-29 02:4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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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作为一种商业标识性权利,其功能和价值是在商业使用中发挥识别作用。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在商标权效力维持中意义重大,我国商标法把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规定为商标撤销事由。商标法中同时还规定了不使用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作为撤销的例外。总体来说,认定正当理由需要同时具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一、“正当理由”认定的重要意义
不使用撤销制度的本意是清理闲置商标,未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促使商标注册人真正使用商标,使商标发挥出来源识别功能。虽然撤销本身也会使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损,导致其丧失权利。然而撤销只是手段,绝非目的。商标注册人的商标被撤销,正是因为其没有真正把商标投入使用,从主观上完全是明知而为,应当承受此种后果。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商标能否撤销与商标注册人有无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是紧密联系的。既然注册商标撤销制度本意并非惩罚商标注册人,那么对于确实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但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没有把商标投入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就要给其不使用商标抗辩的权利,不能因没能足够使用而撤销其注册商标。但考虑到维持一项商标权的效力,会影响到其他人对该商标或类似商标的使用,所以对于不使用商标又要维持商标权效力的,必须要对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作出严格的限定。
二、认定“正当理由”对商标权人的主观要求
认定正当理由,需商标权人证明其没有放弃商标的主观意图。对于证明方法,没有相对固定的证据要求,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予以推定,但总的原则是对证明标准不能要求过高,毕竟“正当理由”中的商标不使用是由于客观原因所致。通常,只要商标不使用的客观理由出现,是偶然地中断了商标权人正在使用商标,或者商标承载的商标权人的商誉并未完全消失,都可以推定商标权人没有放弃商标的主观意图。
注册商标的不使用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商标从注册之日起就没有使用过,而且不使用超过了三年或五年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时间。另一种情况是商标曾经在市场中被真实使用过,后来出现一些特殊的原因才停止使用。对于这两种情形,商标权人要证明其没有放弃商标主观意图的标准并不一致。对于第一种情况来说,由于商标一直没有被使用过,商标没有在市场中发挥出任何识别作用,商标还未产生任何实际价值。因此,必须要对商标权人没有放弃商标的主观意图提出相对较高的证明标准,避免商标权人滥用商标不使用正当理由的抗辩来维系其商标权。第二种情况则完全不同,商标权人曾经使用过注册商标的事实是存在的,商标权人也积累了一定的商誉。正常情况下,商标权人不会放弃已经建立的具有一定识别性和市场区别力的商标,更不会放弃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商誉。虽然商标权人不使用商标的时间达到了足以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标准,但只要其不使用商标的理由是正当的,就可以认为其没有放弃商标的主观意图。
三、认定“正当理由”的客观条件
与构成商标不使用正当理由的主观条件相比,商标不使用的客观条件更为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不使用是否具备正当理由的核心要件。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无论是TRIPS协议,还是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明确了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TRIPS协议就把“非出于商标所有人意愿的情况而构成使用商标的障碍”认定为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日本也有学者提出,从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宗旨来看,对“正当理由”不应作广义解释,仅限于天灾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企业经营不良或市场不好等经济方面的情况,不为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把“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性的事由作为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从世界各国对“正当理由”的规定来看,可以看到各国之间对于“正当理由”的规定并不一致,然而总体上对“正当理由”的理解却具有同质性。
对“正当理由”的认定应采取相对严格的标准,大致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
一,客观事由的出现并不是出于商标权人的原因,非可归责于商标权人。如果客观事由的出现是由于商标权人的过错导致,则不属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其
二,客观事由的出现阻碍了商标权人或其许可的使用人使用商标。客观事由的出现并不能阻碍商标权人继续使用商标的,也不构成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不可抗力、破产清算以及其他不归责于商标权人的事由,都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而政府政策性限制能否作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则应区分具体情况来看。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不使用正当理由的政策限制,应当是临时性、偶然性的政策,不被商标权人了解且不受商标权人控制。如果政府机关的政策是一直稳定且持续的,那么不能以政府政策为由主张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此外,商标权人死亡不能视为正当事由,因为存在继承人的情况下,注册商标权人一旦死亡继承就开始,不管是否进行登记,继承人也就负有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商标权人死亡的事实并没有阻碍其继承人继续使用商标。

2018-03-29 02:43:12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那么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及时专业的提供使用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需要提供的证据是2方面的:
1、商标局制定的时间三年内的使用证据。
2、如果没有使用证据,就需要提供“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撤三后商标再注册的时间?
新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问:自撤销、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核准的是指这一年期内申请的商标还是指在这一年内被实质审查到的商标?
这个问题应该说很多人有关注过,也有很多人不知道明确答案。
那么究竟是指申请日呢还是审查日呢?
商标局回答是:
新《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是其他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核准指的是商标局对一年内审查到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明确了吧!
关于商标被撤三提供使用证据
假如:16类商标被提撤销在“纸巾”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要求提供该商品上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当事人提供在“办公文具”商品上使用的证据材料是否有效?
商标局回答是:
无效
关于商标被撤三中怎么撤销商品或服务项目
问:咨询一下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问题。申请人请求撤销注册商标在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足或者未予答辩,会因此撤销该商标在所有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还是仅撤销在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商标局回答是:
撤销申请撤销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实操中,我们接受委托申请通过“撤三”手段撤销别人商标的时候,首先要考虑是选择撤销该商标全部商品内容还是部分商品内容。申请时的选择决定商标局裁定事的被撤销内容。
提供哪些使用证据最有效力呢?
我们从商标使用的表现方式中寻找答案
1、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1)商标以任何方式直接使用在商品上。
(2)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或附加标牌上等。
(3)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件资料上,包括产品说明、介绍手册、发票、销售协议、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等。
2、服务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1)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入住表格、挂号卡、奖券、贸易标志、汇款单据、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包括发票、发货单、纪念品、提供服务协议等。
3、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上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邮寄广告等媒体或广告方式中为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报刊杂志应为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发行的)。
在展览会、展示会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展示会上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照片等(展览会、展示会应为各级政府有关乍;理部门批准举办的)。有关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的疑问,参照上述说明即可。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下情形视为注册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
三、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上面的这几点就是对商标未使用起正当理由的内容的诠释,希望能可以理解。

你好!
1、你直接要求撤销“ABC张三”这个商标就可以,不用单独要求撤销“张三”汉字部分,因为他是英文和汉字一起注册的,虽然是两个构成要素,但是他是一个商标整体,只要这个商标没有整体使用过,那么要求撤销就可以,而他使用的“ABC李四”的英文部分不会影响你撤销他“ABC张三”的。
2、具体撤销的成功几率有多大还要看对方的商标情况及使用情况,如果你却已掌握对方没有使用那项商标已连续满三年,那么撤销应该是没什么问题的,不过要在撤销之前最好做个商业调查;
3、还有一方面,你要撤销对方的商标的目的就是申请“张三”汉字商标,所以,在决定做此项撤销之前还要详细检索一下相关类别及群组是否有其他近似商标存在,以保证你的撤销能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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