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现在如果破坏生产罪的无罪辩护的话,具体来说本辩护人现结合该定义中的``毁坏”.``残害”.``其他方法”采用列举穷尽的方法分析比较,``毁坏”是指``破坏损害”(见新华字典187页)水泵生产工具,使其丧失使用价值,然而宋某某没有毁坏任何生产工具,包括水泵,只是把杜宋八组的水泵弯头折除掉归还组里,弯头没有丧失功能和使用价值,只是场所发生了转移与变化``残害”是指对生物.动物有生命的物体进行伤害摧残``其它方法”宋某某的言行显然不符合该定义. 从构成要件(特征)分析.比较:从客体方面,宋某某的言行没有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活动”.控告人杨宏杰的所谓停产是杨本人一手策划和炮制的,与宋某某无关.从主观方面,宋某某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也就没有该犯罪动机与目的,也没有该行为,更没有该后果,宋某某的言行不具备完整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要件残缺,所以本辩护人认为宋某某构不成犯罪(相关具体陈述见后). 退一步讲,即使宋某某在特定环境(酒醉后)在杨宏杰等人的激将.挑唆下,特定地点骂人,这些属于公安机关管理范畴,按照行政执法的``职权专属原则”进行治安管理和处罚,而不应由公安侦查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程序办理此案.
2020-12-02 05:00: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