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伤待遇审核期限是根据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在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也随即发生,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 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 “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 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在工伤事故发生 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 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 “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 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 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2、文义解释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首选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的 “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 ,从字面含义上看, “ 事故 ” 是对于 “ 伤害 ” 的修饰和限制,即这里 的 “ 伤害 ” 是基于工伤事故而发生的,伤害结果与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理 解, “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 就是指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
3、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工伤事故伤害结 果已经实际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上述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无法预知是否会产生伤害后果、会产生什么样的伤害后果,也无法预知伤害后果会引 发什么样的损失,当然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 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 ,应当认定 “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 即为工 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而不是工伤事故发生之日。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 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 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gt;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人身损害赔 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 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虽然与民事诉 讼时效不同,但在判断时效起算时间时,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 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 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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