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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和拘役合并执行有可能就不需要坐牢了,对于法院同时宣判拘役、缓刑处罚的情形,一般是先执行缓刑的处罚,且只要在缓刑的执行期间,犯罪分子的行为并没有违法社区的规定,那么拘役的处罚就不需要再执行了。
二、法律根据:
《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随着刑事司法中同一犯罪人被同时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现象不断的出现,虽然目前的立法并未明确应予以如何执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曾多次作出过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7月27日在《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84年在《关于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其隐瞒余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回复》中认为:对于一人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合并执行,以先执行有期徒刑、后执行拘役为宜,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因拘役和有期徒刑在执行方法上不完全相同,故可参照我院(81)法研字第18号批复的精神办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判处的拘役。以上就是对缓刑与拘役合并执行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是刑事处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意思是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拘役,但由于存在缓期执行的情节,判处缓期执行四个月,在这四个月中,如果行为人没有犯新的罪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发现漏罪,那么,四个月过后,原判拘役刑罚就视为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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