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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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首先除了中国绝大多数国家都有配偶赡养费,中国属于单一制国家,所以没有这方面,只有子女赡养费。 再次,丈夫给妻子赡养费的前提是由于丈夫过失导致的离婚,如果女方过失离婚那么这费用也不成立。 补充一点: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中离婚后的夫妻没有赡养费这一说法,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的义务,一般女方想请求这方面的费用的话,那就是女方来抚养小孩,然后男方也要负担必要的小孩的抚养费。 配偶赡养费(Amoy或Spous
lSupport),是指夫妻一方所承担的向另一方所提供的经济资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开支的义务。通常,我们将接受配偶赡养费一方配偶称为“接收方配偶”(Re
cipietSpouse),而支付配偶赡养费一方则是“义务方配偶”(O
bgorSpouse)。在有些州,也会将配偶赡养费表述为“SpouslMitece”。但是,无论是在怎样的情况下,配偶赡养费的条款中都不会包含配财产分配的问题。 通常,接收方配偶的身份随着配偶赡养费指令的下达而产生。根据配偶赡养费指令下达的时间不同,我们可以将配偶赡养费指令分为下列两种。如果该配偶赡养费指令是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下达的,那么该指令称为“未决判决”(DecreePe
deteLite)。如果该配偶赡养费指令是在离婚程序终结时下达的,那么该指令称为“永久配偶赡养费指令”(PermetSupportOrder)。但无论配偶赡养费指令在何时下达,它们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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