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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接受遗赠有什么规定吗?

唐** 山西-朔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4.04 08:40:27 183人阅读

我的一个朋友和他的妻子想接受遗赠,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想问问夫妻一方接受遗赠有什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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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遗嘱中没有确定只给受遗赠人一人,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4项及第18条第3项规定,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继承或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给夫或妻一方。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只有遗嘱人在遗嘱中确定将遗产赠与受遗赠人一人的情况下,受遗赠人所接受的遗产才属于其个人所有,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当然是受遗赠人接受遗赠财产的情况下,才可能会发生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嘱之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018-04-04 08:5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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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数额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的。国家确立遗嘱继承制度,是为了使公民能够充分行使对其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遗产,选择自己忠实可靠的遗产继承人。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实质上是改变了遗嘱的内容,是与《民法通则》中的所有权制度、《继承法》中的遗嘱继承制度相矛盾的,不仅违背遗嘱人的意志,而且是对遗嘱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处分权的无理限制。遗赠也属如此,因此,本次《婚姻法》修订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规定为夫妻特有财产。不过本规定似乎还不够彻底,因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法》有关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是立法者根据在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可能具有的意志制定的,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变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志,显有不当。
  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包括受赠人接受他人赠与或接受他人遗赠所得的财产。赠与是一种合同,赠与合同是一方(赠与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对方(受赠人)所有,而对方 (受赠人)也表示接受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赠,包括接受遗赠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赠与(包括遗赠)的法律特征可以看出,在赠与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人与受赠人都是确定的,是不可替代的。赠与人所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由赠与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只赠与给受赠人,而不赠与其他人,包括不赠与给受赠人的配偶,都是赠与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都是合法的。如果将夫妻一方受赠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实际上就是对赠与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的一种限制或否定(部分否定亦为否定),是违背赠与人意志的。而这种对赠与人处分权的限制或否定,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也是与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 财产纠纷相关漫画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所以,是不恰当的。本项明确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颇值赞同。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夫妻一方接受遗赠的相关规定。

2018-04-04 08:4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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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遗赠人可以放弃接受遗赠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受遗赠人可以放弃接受遗赠吗
遗赠人通过遗嘱指定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以放弃接受遗嘱的权利,法律是允许的。
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法律没有规定固定的方式和程序,只要受遗赠人向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明确表示即可。表达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但是,放弃接受遗赠的权利必须在《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即“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在日常生活中,受遗赠人因为某些原因不愿接受遗赠,又不明白地表示出来,如果法律不规定一个期限,那么遗赠的财产总处于一种权属不明的状态,不利于财产的流转。
此外,受遗赠人放弃接受的遗产,由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程序继承。
法定代理人放弃受遗赠的行为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因此,法定代理人放弃受遗赠的行为,如果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那么其放弃受遗赠的行为则无效。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无人继承的遗产,无论归国家所有或为集体组织所有,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应首先从遗产中清偿。
对债务的清偿也同样适用限定继承的原则,即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清偿债务以死者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不负偿还责任。
在依法将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之遗产收归国有或收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如有人对死者给予过较多的照顾,也应适当分给其一部分遗产。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无国籍人死亡后, 所遗财产,经过公告,到达一定期限无人继承时,亦应收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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