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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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一) 甲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工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洪发200431号和洪办发200919号等有关公司改革文件精神及甲方年月日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公司全民所有制工人分流安置方案》,经甲、乙两方商量一致,现达到如下协议: 一、甲、乙两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二、根据乙方个人工人档案经核定,乙方出世时间为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年月,持续工龄为年月,法定退休时间为年月(公司改革为止计量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 三、甲方为乙方交纳从2010年7月1日至年月日止的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人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的生活费,生活费准则为每月360元,共计万仟佰拾元整。 五、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甲方将乙方个人档案移送市技术工人交流服务中心,实行劳动保障代理,代理费由甲方交纳至乙方退休年纪止。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时,由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解决退休手续。 六、其他: 七、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乙方个人档案存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组织存一份,公司主管单位存一份,市改革办存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组织:(盖章) 年月日
一、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2、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男女双方于2001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双方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共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2002年出生,现年10岁);小儿子:(2004年出生,现年8岁)。双方同意大儿子由男方直接抚养,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也由男方自行承担。小儿子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每月承担500元,于每个月的1号支付给女方,小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也由女方自行承担。男女双方对儿子都有权探望,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双方一致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可予分割。
四、男方应补偿女方人民币共计伍仟元整,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及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男方:女方: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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