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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情节,情节轻微是没有判处拘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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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理由如下:
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
3.吸收原则的范例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为不同刑种,这三种刑种合并执行时即是最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法对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并罚时是最有力的借鉴。
4.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较易改造。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能较好地体现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功能。
上诉就是受贿罪是否可判拘役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法院对应当执行缓刑的罪犯在裁判生效后,执行通知书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罪犯收到执行通知后,没有及时回当地派出所报到的情况比较多,而且时间较长,有的多达几月,甚至几年。主要是因为:缓刑执行通知一般要经过半月甚至半年以上才能转送到当地派出所,多数外地缓刑罪犯接到执行通知书需要1-2月时间才能回到当地,如果罪犯不知道或者根本不愿意到派出所报到的,也许半年、一年后才能检查发现,这时才开始对缓刑罪犯进行考察,其考验期限就实际少了几个月或者几年。 缓刑罪犯有别于羁押罪犯的执行刑期,罪犯在回到当地派出所报到前的这段时间,实际上都是处于无监管状态。现行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相关法律只是规定缓刑罪犯无假外出期间应扣除考验执行期限,而对缓刑罪犯长时间不回当地派出所报到接受监管的,没有规定对其扣除执行期和应当收监。如果派出所以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考验时间为准,那么该罪犯的考验期就少了几个月或者几年,这不但不利于对监外罪犯的监管改造,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那些自觉、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报到而接受监管改造的其他缓刑罪犯,也不能体现公平。
是公职人员么?具体刑期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情节,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聘请律师会见了解案件,申请取保候审,提供辩护,争取从轻处罚。我们是擅长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如需获得专业的针对性帮助,可以具体沟通详细描述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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