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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被鉴定机构意见书里鉴定为机动车,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立案的依据吗

ask****984 安徽-淮北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18.04.08 15:19:57 236人阅读

电动车被鉴定机构意见书里鉴定为机动车,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立案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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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法官出示一份他们收集的补充鉴定意见,但这份补充鉴定意见却没有文号、没有载明受谁委托、没有标明是哪份报告的补充、没有鉴定人员签名、没有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加盖了公章,但以前的鉴定报告是加盖专用章的)。请问:这一补充鉴定意见能作为判案依据吗?我个人感觉这价鉴定意见不规范,如果你认为有种种不符点,可以据此向法院提交书面理由,并请法院要求鉴定机构出具正规补充鉴定说明。如果法院不予采纳你的意见,你也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诉等方式处理。

2018-04-19 18:27:1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随意性大,导致鉴定机构林立,职责不清,性质不明;鉴定机构设置不科学,多系统重复设置,建制不规范,各系统中侦鉴不分、审鉴不分的违反法制原则的行为大量存在,同时也造成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不良现象;无权威性的中心调控机构,多头鉴定、多次重复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鉴定分歧大且难以协调,增加了诉讼过程中的司法成本,不利于及时打击、惩罚犯罪和解决纠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无章可循,处于无序和混乱的状态;鉴定机构分散导致人员和仪器设备分散,不能充分发挥整体技术优势,各地区鉴定发展不平衡,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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