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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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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离婚协议上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吗?求帮助

李* 福建-福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18.04.09 01:20:00 130人阅读

你好!我有个朋友和丈夫闹矛盾准备协议离婚,请问一下离婚协议上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吗?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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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抚养费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几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减免抚养费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总之,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2018-04-09 01: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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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问题往往是最令人头疼的问题,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变更吗?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改变吗?变更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  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变更吗?  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变更吗?根据相...
  导读: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问题往往是最令人头疼的问题,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变更吗?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改变吗?变更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   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变更吗?   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变更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从以上法律知识中,我们知道,孩子监护权变更是允许的,而且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现实生活中,孩子监护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相关法律并没有是否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监护权,除了现有监护人存在客观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成长不利证据的工作,这是获得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的关键。

2012年,王某(男)、赵某(女)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王某某由赵某抚养。后赵某再婚,并生育儿子秦某。王某以赵某再婚后对王某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赵某委托其父进行诉讼。
  【分歧】
  关于赵某之父的代理权限,发生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之父的代理权限只能是一般代理。理由是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涉及人身关系,与离婚之诉同理,代理权限只能是一般代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之父的代理权限取决于赵某的授权,并不限于一般代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赵某之父的代理权限取决于赵某的授权,并不限于一般代理。理由如下:
  
一、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可特别授权具有内在的法理正当性
  本案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关系的变更是子女抚养权归属在法律上的转移,并未触及到父母子女血缘关系的实质改变。同时,抚养关系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即可予以变更,并非经一次变更即绝对不可逆转。且抚养关系的变更,实质上影响的是作为案外人的被抚养人即子女的身心成长利益,对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当事人不具有实质的关联性。这一点与离婚之诉有所不同。离婚之诉影响到案件当事人自身婚姻关系的实体改变,且这种改变具有不可逆转性(当事人对生效离婚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故法律规定涉及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不得特别授权。因此本案虽然涉及人身关系(抚养关系)的变化,但这种变化不能与婚姻关系的解除进行同理对待。故变更抚养关系的意思表示,无需特别限定由当事人亲自作出,他人经授权亦可作出。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与离婚之诉同理,将离婚之诉的代理权限简单类推到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是不准确的。
  
二、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可特别授权符合我国立法、司法现状
  在立法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禁止变更抚养关系之诉不得特别授权。
  实务中,亦有相当数量的生效判例,存在当事人特别授权的情形。笔者通过查阅“中国法院网”的“裁判文书”栏目,搜索发现相当数量的生效判例,可证明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当事人(包括原告)有特别授权代理。在我国,判例虽然不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但具有参照作用。故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可特别授权也符合我国司法实践。
  综上,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赵某之父的代理权限取决于赵某的授权,并不限于一般代理。

导读:夫妻离婚后,由于各种原因,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可是孩子是父母手心里的宝,两人都想跟孩子生活在一起,谁都不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离婚后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变更孩子抚养权   网友咨询:   十月判决离婚,当时出于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考虑,由女方抚养,但双方口头协议离婚后女儿仍用现在的名字。但现在女方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更改孩子的姓名。请问是否有规定能保证孩子不改姓名?另外,女方有工作,但同时做生意,陪孩子时间很少,多由女方父母带孩子。我的生活稳定,而且环境较好,我能否提出变更抚养权,孩子由我抚养,我能否胜诉?  回答如下:  
1、根据有关规定,你如果想变更抚养权的话,应当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对于你是否能胜诉的问题,就很难讲了。一般来说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通过诉讼变更抚养权的,法院判定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律师支招:   人民法院审理子女抚养问题案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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