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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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人民调解好,原告撤诉或按照撤销处理的离婚案件,以及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6个月内又的,人民不予受理。但是根据《民诉法》及《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遇到特殊情况予以受理一共八种特殊情况,第七种为“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6个月内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次的,以及6个月后原告再次的,或者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
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过六个月后,仍然可以再次,但过六个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原告出现了新的理由,新的事实,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如果在开庭后,明显发现对离婚一方不利,就是说很有可能判决不离婚时,本人建议坚持离婚一方可以立即撤诉,从而缩短
第二次的时间。坚持不离婚的一方则要尽可能的挽回夫妻感情,至少尽可能的要让做出判决,从而拖延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如果
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过六个月后,仍然可以再次,但过六个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原告出现了新的理由,新的事实,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如果在开庭后,明显发现对离婚一方不利,就是说很有可能判决不离婚时,本人建议坚持离婚一方可以立即撤诉,从而缩短
第二次的时间。坚持不离婚的一方则要尽可能的挽回夫妻感情,至少尽可能的要让做出判决,从而拖延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七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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