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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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r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r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r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r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r〈〈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r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r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r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r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r〈〈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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