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错误,可以看一下关于辞退福利的百科说明。7)辞退福利的支付应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因为该笔款项的支付,并不是职工为企业提供了服务,而是企业要辞退职工,而被辞退职工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不能计入资产成本。
2018-04-10 20:29:41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你咨询的辞退福利全部计入当期吗,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本准则将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义务,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对职工的股份支付也属于职工薪酬,但其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进行规范。
(一)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与企业未订立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但为企业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等。
(二)职工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以及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
(三)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四)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除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亦称辞退福利)全部计入当期费用以外,其他职工薪酬均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负债。
(一)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如职工福利费等,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的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期间,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原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合理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以以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二)企业以其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成本和相关税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三、辞退福利
(一)辞退福利包括:
(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标准的方式,或者将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
(二)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因被辞退职工不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期费用而不作为资产成本,
并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达成一致意见后,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至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的确认条件。
(三)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预计数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产生较大差额的原因。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计提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对于符合本准则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确认条件、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企业应当选择与预计付款期限相同的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辞退福利。
2018-04-10 20:26:41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企业应当确认由于辞退福利而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
2、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20-11-06 14:04: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