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一)2014年3月1日起,公司登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不再作为公司章程的重点审查内容。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登记机关在受理公司登记申请时不再收取验资报告。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由企业依法履行实缴义务,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申报的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登记注册资本,无需收取验资报告。
(二)2014年3月1日起,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实收资本、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登记。
(三)公司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因股东构成未发生变化,仅涉及股权结构的变化,鉴于股东认缴(实缴)的出资额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故此类情况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章程备案,无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
当公司要申请注销时,如果注册资本规定时间内应要缴纳的资本没有缴纳,则就补缴才能注销公司,但如果公司没在规定时间中未缴的注册资本,则也可不用补缴,不过剩下没缴的注册资本则就要当做公司注销时的清算财产,当然,如果公司在注销清算时,发现这些资本仍旧不够抵债的,则股东就要对未缴出资外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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