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物业公司无权擅自拆除水表、电表。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与供电、水合同是各自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供电、水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电力、自来水供应公司,如果出现法定或约定的断电断水情形,有权利采取的只能是电力、自来水供应公司,而不是物业公司。 即使供水、供电公司曾经授权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并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物业公司也只能以此手段催缴水、电费,而没有权利以此催收物业管理费。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欠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分别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物业公司所收管理费用没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则业主必须依约缴纳,且无权以无需或从来没有使用过小区内一些公共设施为由拒绝。物业公司在经书面向业主催交未果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提讼的方式解决。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物业公司不能因为业主拖欠物业费,就采用停水停电的措施。这种方式侵犯了住户的权益,属违规行为。如果停水停电给业主造成业主损失,业主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向物业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即业主使用的水电的合同主体为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业主如已向供水、供电公司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物业公司则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
3、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业主缴纳了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后,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服务合同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4、缴纳物业费是小区住户应尽的义务,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公司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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