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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招投标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

张* 江西-九江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18.04.16 23:11:13 22人阅读

我是包工头,最近打算投标一个项目,我就是想问问施工合同招投标的标准,谁能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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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他公共事业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授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投标的方式和程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以上就是施工合同招投标的标准,仅供参考。

2018-04-16 23:13:1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是违法的,理由如下:第一、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第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四、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据此,我们认为没有招标先施工不仅违法,而且可能存在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情形,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来说,实际上都是没有保障的,在施工过程中或者施工完成后可能引发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关于两个或多个子公司能否参与同一项目的竞争,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却赋予了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限制的权利。《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因此,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当然,为了防止围标串标,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避免,比如广泛发布招标文件,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所以可以进行投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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