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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终止合同代通知金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李** 江苏-扬州 劳动关系咨询 2018.04.18 08:34:20 23人阅读

你好 最近听说我们单位要裁员 可是不知道会不会给补偿 请问有关单位终止合同代通知金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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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劳动者无法定过错的情形下,出现了法定的特别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合同。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势必给劳动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劳动者本身又无过错,因此法律规定一方面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让劳动者有适应期,提早做好相应安排;用人单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
代通知金按照劳动者上月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赔偿金,虽然是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计算,但是二者性质不同,一个是合法解除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一个是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2018-04-18 08:4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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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在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二者当中,你可以选择一个对你最有利的。以上便是单位终止合同代通知金的相关内容

2018-04-18 08:3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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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都是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开始计算。
但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那么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还有效呢?
1、“法不禁止即自由”不仅是法治国家对“民”的一项承诺,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普遍信奉的一项法治原则。既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保证合同,那么,便不应当否认这种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这既是对当事人私权的尊重与保护,也体现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
2、根据担保法第一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笔者认为,担保法的意义就是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尽管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该种情况的条文规定,但根据担保法“保障债权的实现”的精神,认定该种保证行为显然也是和该精神一致的,并没有相互矛盾。
且根据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其最终是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保证人属于第二还款来源。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显然也不违背该保证定义的。
3、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中止审理用 )
(××××) ×刑×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 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 。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检×诉〔 〕××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 因…… (写明需要中止审理的原因 ) 。 依照…… (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 )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院印 )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制订, 供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 因 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或者脱逃, 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 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决定中止案件审理时使用。
二、 对于自诉案件、 二审刑事案件或者再审案件需要中止审理的, 可以参阅本样式拟制。
三、本裁定书的案号应当根据不同审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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