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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能做为劳动合同证据吗?

卿* 辽宁-铁岭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4.20 16:11:07 1076人阅读

你好,朋友大学毕业刚出来找工作,递了邮件被录取了,问一下电子邮件能做为劳动合同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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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以电子邮件形式达成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生效的条件,就是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电子公司于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岗位要求、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条件等主要内容,并特别注明劳动报酬实行18万元年薪制,每月预发工资1万元,余额年底根据考核发放;社会保险由公司按照当地基本标准缴纳,相关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要求。由此可见,其于电子邮件中约定的相关劳动合同的内容明确且具体,同时有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要求,因此属于要约;而李某的不带任何条件的回复则构成了承诺(若李某回复时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也称为反邀约),因此该书面劳动合同生效。

2018-04-20 16:1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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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方当事人如果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表示同意的,劳动合同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反悔,否则也不受法律保护。
  侯某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辞职申请,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知视听资料是法定的证据种类。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电子资料包括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诉讼法上的证据使用。
  如上述规定,一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电子邮件也不例外。公司收到侯某的电子邮件后同意其辞职是有效的,如果侯某反悔是没有用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除非侯某能够证明辞职的电子邮件经过了他人的篡改或变更,公司就不能把它当成证据使用。
对于电子邮件能做为劳动合同证据吗?这个问题,可参考以上规定

2018-04-20 16:1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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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邮件能作为证据吗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来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首次被人民采用是上海一起案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8848网上买卖案中,在国内第一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二.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有何依据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如果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由主持双方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目前,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和浦东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均有实践,公安部门对于邮件的源文件是否经过修改也可以进行鉴定。

一.电子邮件能作为证据吗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来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首次被人民采用是上海一起案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8848网上买卖案中,在国内第一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二.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有何依据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如果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由主持双方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目前,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和浦东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均有实践,公安部门对于邮件的源文件是否经过修改也可以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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