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工伤保险赔偿程序比侵权诉讼程序更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处理纠纷。工伤保险赔偿给付具有补偿性,实施无过错原则。劳动者只要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无论其有没过错,均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只需证明自己系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由用人企业承担责任管理,按约定参加生产和工作,由用人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组织工资分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明确了对工伤待遇争议案例“从事本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企业承担责任人临时规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企业承担责任人规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企业重大利益的工作的;经本企业承担责任人部署或者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等九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依照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2条和第82条的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负伤,也属认定工伤之列。只要属于工伤事故,劳动者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采取工伤保险赔偿的方法,由用人企业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于同样期限(特殊情况可延至30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因故无法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用人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签字的,劳动者可以直接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工伤报告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调查取证。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工伤报告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这样一来,劳动者的举证义务就减少了。而侵权责任赔偿则实施过错原则,劳动者需对侵权事实负举证责任。对于势单力薄的劳动者来说,要证明用人企业有过错,需要花费大部份的人力物力。
第
二,工伤保险给付标准较高,待遇优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工伤津贴、安家补助费和异地安家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等。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职工因工死亡的,应得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戚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配偶抚恤金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30%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发给。假如允许“双份利益兼得”,对因工伤残、因工死亡的劳动者或者其遗属当然有利,但同一损害获得两份赔偿,等于因为损害反而得到了更多利益,这不符合社会公平。因此,采用对因工伤残、因工死亡的劳动者或者其遗属给付社会保险金的办法,更加合理。
第
三,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企业缴纳,劳动者个人无须负担。为了使工伤职工获得赔偿的权益免受盈亏变化和破产等经营风险的影响,国家提出了强制保险的规定,用人企业须以投办保险方法或兼用投办保险和直接支付方法承担对工伤职工的全部赔偿责任,并且承担全部保险费的缴纳义务。用人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保险义务,承担责任工伤保险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保险基金支付,其他费用由企业支付。《劳动法》颁布后,不少地区都开展了工伤保险改革,但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和企业未完成改革。在处理工伤争议时,如该企业已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则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支付工伤保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金则由用人企业支付。
综上所述,因工伤残、因工死亡的劳动者或者其遗属应当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给付,不能同时依《民法通则》取得侵权赔偿,因工伤残、因工死亡的劳动者或者其遗属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给付之后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一、进行工伤治疗;
二、委托律师全程代理;
三、申请工伤认定;
四、申请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鉴定);
五、确定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
六、进行工伤保险理赔;
七、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申请人:某某某,男, 出生,身份证号: ,住 。
被申请人:湖北 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7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2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720元共计87187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253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750元、年终奖金1500元。
事实及理由:2013年4月19日,申请人受聘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冲压工作,双方未订书面合同(直到事发后被申请人才与我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2300元。2014年7月4日,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在工作中受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到 医院进行治疗,经过26天治疗后,申请人出院。2015年4月13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经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15年4月19日至4月29日申请人再次住院取出钢板。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住院医疗费15500元、取钢板费用5000元,未予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具体赔偿事宜,被申请人以赔偿要求过高、公司为职工缴纳团体意外伤害险了保险金尚未支付为由一拖再拖,申请人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 致 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5年7月10日
附件:
1、《赔偿明细》一份;
2、2014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一份;
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lt;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 支付等工作的意见gt;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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