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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打听一下劳动合同纠纷原因都有哪些内容呢?

曹* 山东-烟台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4.23 11:32:46 5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最近在打官司,然后就想帮大家咨询咨询劳动合同纠纷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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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企业都知道,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所以,当员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企业告上劳动仲裁庭时,企业大多主张其辞退是因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然而,当仲裁员要求企业出示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时,企业却什么也拿不出来,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造成这种囧境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未在合同或规章制度里约定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从而也就无法证明员工不满足录用条件了。

2018-04-23 11:3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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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劳动纠纷的数量急剧增长,劳动争议已经成为企业经常遇到的难题。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劳动合同纠纷原因在劳动纠纷中,企业的败诉率高达70%,劳动纠纷的发生给企业带了极大的损失。企业因为劳动纠纷败诉,其损失不仅仅是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赔偿以及承担仲裁行为的相关费用,还有因为应诉而发生的人工费、交通费、会议成本、时间成本等费用,而且还有一项更重要的损失,即:企业因为败诉必然会在社会、客户、企业内部等范围内形成一定程度的反响,企业形象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2018-04-23 11:3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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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是随着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一些先富起来的农民在腐朽思想的影响下,出现了婚外情;二是感情基础薄弱,一些年轻人思想过于开放,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即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又匆匆走上离婚之路;三是近年来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对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双方长期分居普遍,婚姻逐渐走向破裂。
2.一是《婚姻法》虽有列举规定,但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外界知之甚少,一方难以获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特别对于女方来说,一般来讲是女方在男方处居住,举证更为困难,导致当事人在举不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待过6个之后再次提起诉讼,直至解除婚姻关系为止,我院审理于的农村婚姻案件中,就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起诉两次或两次以上,将第一次离婚诉讼作为铺垫,专为第二次离婚诉讼时打基础,如此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在目前法院审判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浪费了审判资源。
3.《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太过笼统,不易操作,给审判实践操作带来了混乱。一是该条规定采取的是“不问过错原则”,即不问当事人离婚存在的过错,只有离婚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应予以返还,实践中存在一些案件双方结婚时间较短,离婚时男方生活条件较为富裕,女方便可不予返还彩礼,这对男方来说会显失公平。二是该条规定不管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也未说明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存在有蔽端,农村女方一般是用男方的彩礼来购置婚前财产,这些财产会随着时间的增长损坏或消失,双方结婚若干年后,这些财产的价值会很大程度的降低,而再让女方去返还男方的彩礼,对女方而言也会显失公平。
4.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在目前的实践中 ,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致,关键在于对涉及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分割问题是否属于法院审理范畴的认识不一致。有的认为,当事人承包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经营权亦应由政府核发,应由政府处理;有的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属于民法调整范畴,法院应予以处理;还有的认为应有条件的予以审理,即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对承包土地经营权产生争议后,经当事人协商或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在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予以确认,达不协议的,不予处理,认为这样既然可减少法院审判中的涉农矛盾,也回避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中的难题。由于上述认识和理由不一致,造成 处理中千差万别,而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需要规范和统一。

债务纠纷调解方式有: 一、自行协商解决 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纠纷,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那纠纷就解决了,这种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债务纠纷的调解原则有: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三、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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