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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施工合同价款调整都有哪些更改?

伍* 山东-济宁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18.04.26 07:26:07 1137人阅读

我的一个朋友签了施工合同,听说最近有调整,我想咨询一下2018施工合同价款调整都有哪些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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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工程变更后的合同价款依照以下原则调整
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工程按已有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已有类似单价的,变更工程按类似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单价的,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变更价格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再按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变更结算价。
2、合同价款
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时的价款。

2018-04-26 07:3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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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那么2018施工合同价款调整都有哪些更改,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①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②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③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④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⑤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 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 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2018-04-26 07:27:07 回复

【法律意见】
如果图纸上有,但清单中没有,通常情况下的做法是:
1、看这一项与清单中其他项有没有相关,有相关就用已有的项目在结算时进行增量;
2、这一项与清单中其他项没有相关,通常进行认价;
3、认价分为材料认价、做法认价、包工包料认价,看你需认价的是哪一类;
4、有的认价由于图纸上做法或材料不明确,需要出工程洽商才行;
5、出完工程洽商,看是否需要认质(材料认价或包工包料认价),需要认质的,先认质后认价,全称为认质认价;
6、认价完就可以进行报价了,就是确认的单价乘以工程量的总价。
7、报完价,进行工程量的核对,最终确认这一项的总价。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变化时予以调整外,其他情况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一方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变化时予以调整外,其他情况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一方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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