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认清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的意义
(一)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是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提交答复书及证据、依据等全部材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同时,被申请人通过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可以重新审视具体行政行为,有利于发现错误、改进方法、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需要明确和把握的几个方面
(一)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内容。
行政复议中,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全面履行答复职责,对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自我检验,积极回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和诉求,做到答复内容及时、全面、客观、准确。行政复议答复内容应当包括: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3.履行行政程序情况;
4.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诉求的意见;
5.有关重点问题的说明。
被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发现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应当主动或按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纠错建议,争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双方达成和解的,应当将书面和解协议抄送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不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不准许申请人撤回的,被申请人仍应当继续做好行政复议的相关工作。
(二)如实提供证据和依据材料。
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提出书面答复时,应当一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提供的书面证据、依据材料应编排相应页码,说明证据或依据的名称、时间、来源、证明内容等。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身份、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授权委托书内容需要变更的,被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三)强化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被申请人对掌握的情况或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而未提交的,导致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出现错误,行政复议机关可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案机构也可以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三、完善行政复议答复的后续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案机构根据案件审理实际情况,可要求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出席行政复议听证会,也可就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问题进行调解;要求被申请人就有关问题与申请人进行调解的,被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进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案机构发现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行政复议建议书。被申请人应当组织、督促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要求,并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意见建议落实情况予以书面反馈。
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只要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一是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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