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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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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看看4月11号三门峡犯罪名单!里面有我的亲人!

ask****265 湖北-孝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4.29 18:21:26 9268人阅读

我想看看4月11号三门峡犯罪名单!里面有我的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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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恩施 咨询解答:5390条

如果已被法院判决了,具体可以到监狱部门查询名单:如果还在侦查起诉阶段,应该有通知家属恶心文书,建议你表达清楚

2018-04-30 10:14:28 回复
地区:山东-济南 咨询解答:83083条

你能把案子情况具体的说说吗

2018-04-29 18:21:21 回复

车辆停入停车场后,车主与停车场管理方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保管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要确认保管人责任,需要区别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加以不同对待。本纠纷中的停车场向车主出具停车卡并按时计费,与车主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被保管的车在停车场期间发生损坏,依据法律规定,该停车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停车管理公司在赔偿后,可在查明高空坠物直接侵权人后,依法向其追偿。另外,停车场除了收费停车场外,还有公益停车场及消费场所停车场,相应的保管责任不同。公益停车场无人管理的,车辆受损后,只能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有人管理的,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在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商场、酒楼等消费场所停车场,可视为该消费服务机构的延伸,妥善保管客人的车辆是其应当承担的消费附随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1条之规定,作为消费者的车主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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